3.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的
这一点是2016版《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修改的时候作出调整的内容,把这样的情形规定为不良影响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实际上在更早的审查实践中,可能对于这样的例子会有其他的法律适用。在更早的实践中可能倾向于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后来在实践中,特别是接受到后续司法程序中的一些反馈和建议,在《审查标准》修订的时候对这部分加以了修改。我个人认为对于申请人也好,对于代理人也好,这样的标志在理解上应该不存在障碍,不管适用法律的哪一条,凭着对于法律的朴素感受,也会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就是这样的标志应该不能用作商标。
4.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
这一点是对商标法中条款的补充,因为虽然之前有关于民族歧视的规定,但实际上民族和种族的概念并不完全一致,而这种涉及种族歧视的标志也是有很广泛的不良社会影响的,因此我们拒绝将这样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也是很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的。
5.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1)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2)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3)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专属用品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
以上这些标志,我们认为不应该作为商标使用,不然可能会对具有这样信仰的社会公众产生伤害。但是,它存在着一定的例外,即下面这条。
(2)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判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6号令公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14日修订通过,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2)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或者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其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联系的。
我想重点讲解下面这个例子:
它的申请人是中国嵩山少林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标志,如果自然人么勇提出这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一定会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审查员用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的理由驳回,但如果申请人少林寺,我们会认为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可以的。但是例外还有例外,这才是例子的精妙所在,当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所代表的宗教信仰的一些习俗产生冲突时,即便是本人注册,仍然会被审查员驳回,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事实上“少林寺”的商标注册了许多类别,但是在33类以及29类的部分商品上,我们是拒绝它注册的。因为这样的标志所指向的信仰是有一些禁止性因素的,所以即便是少林寺自己提出这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仍然可能会对有相关信仰的社会公众产生这种不好的、负面的伤害。这里我想特别提醒大家注意,在这个例子中大家可以看到,对于不良影响的判断,我们不仅仅考虑的是商标图样本身,这一点确实可能和后续程序对于这一条的解释会有所不同,但是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实践中,审查员考虑到的可能已经超越了商标标志本身。在这个案子里,审查员实际上不只关注到标志本身,而且关注到了申请人意图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当把这些因素关联起来进行考虑的时候,这样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得初步审定还是应当驳回,和只判断商标图样所得出的结论可能会有不同。
这个太极图的商标虽然与宗教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化中,它更多的已经泛化成为一种文化性的符号,这样的标志是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使用的,这一点就不展开详细讲了。
6.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但含有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具有其他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6项和第7项的标志是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我们也把它作为不良影响情形之一。但是如果这种标志的表现形式虽然近似,但是明显具有其他的含义,比如像
“”这个商标,虽然我们可能会惯性的把军队中的一些军衔(比如少将、中将、上将)在口语中俗称为将军,但将军并不是正式的军衔的称呼,而在我们的文化历史领域中,可能它也有更广泛的解释,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它可以作为一种例外。但如果是像“总理”、“军长”这样的商标,确实是不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使用的。
8.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9.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
这一项是实践当中很多申请人甚至一些很有经验的代理人存在困惑的,汉字究竟要用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注册?应该说从审查标准来讲,是很容易构建的,有一些特别典型的例子,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图样的设计往往是变化多端的,有很多出于美观或者出于与商标中文字部分以外的图形部分相配合,甚至可能与企业的一些其他标志相配合,会有一些艺术化的设计,这种设计究竟到怎样的程度才可以说服审查员?就这个问题做一个原则性的概述,那就是作为文字而言,如果是用一种常见的规范性的字体来表示,但是又与正确文字有所不同,比如我们经常会看到的刻意的多一笔少一笔的情况,虽然是一种常规的普通的字体,但是一个错字,这种情况下就会认为这是一种对汉字的不规范的使用。还有一些所谓的艺术化设计,一种是通常看不出是字,但一说之后发现很像字,如果能达到这种程度,通常来讲还是可以接受的,还有一种仅仅在文字的某一部分做局部的艺术化设计,最常见的可能是比如把文字中的某一笔画,比如一个“丶”画成一个像小太阳或者花朵这样的形状,但是整个文字的构成仍然是一种常规的字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种设计能够起到作为“丶”的笔画作用,通常也没有问题。但如果说正确的写法和这种艺术化的表现形式差别不大,但是这种艺术化的表现形式又恰恰欠缺一些,举个极端的例子,比如说像“氵”和“冫”,“氵”和“丨”,甚至在一些很有意思的例子中,可能有一些艺术化的设计仅仅存在于设计者的心中,这种设计还是很难说服审查员的。所以请大家尽量把握一个原则,是用一种文字的形式来呈现商标,还是用一种已经完全艺术化或者图形化的设计来表示,如果是以一种常规的字体、以文字的形式来呈现商标的时候,尽量用规范的汉字,至少在笔画的分解上不要出现问题。但实践中遇到过一些很极端的很有意思的例子,申请人会有意地选择将多一笔或者少一笔作为一种识别真伪的方式,并且通常不刻意对外说,比如下面的“嘉逸达”。但是随着我们的审查标准日益规范,可能这样的文字或者说防伪性的设计确实不适合体现在商标之中。其实在整个商品的外包装中,可能还有更多的部分可以承载企业的这种需求,但确实不太适合体现在商标特别是商标的文字部分之中。右边这个例子是对一个成语不规范使用,随心所欲的“欲”并不是商标中使用的这个字。
这一点相对来讲虽然不是太难掌握,但是可能有一些商标的设计者确实觉得有点难以接受,在实践当中,不难掌握但令人难以接受的问题近些年来已经在减少,并不是像过去那么多了,但在不久以前,类似“稍胜一筹”这种商标用在一些和燃烧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改成“烧”字,还是会有这样的例子。近些年来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并不是很常见,但是对于文字,特别是对文字局部的简单的艺术化的设计,可能还会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差异,经常有一些商标,申请人认为已经做了足够的艺术化的变形,但是从商标的审查标准上来看,可能还是不够的。
10.商标中由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构成,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这一部分和之前涉及误认的人物姓名是有所不同的,这里更多考虑的是这样的名字所代表的内容如果作为商标使用,会不会直接的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一些消极负面的影响,例如“孔子”、“梅兰芳”这些例子确实比较典型,应该不会存在疑问。
但实践中大家确实会对一些人物的姓名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可能是由于知识构成有差别造成的。例如很多年前我们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例,一个人口很少的少数民族,这个民族有自己数百年来传承的信仰和习俗,以及本民族的民族英雄和信仰的偶像,后来这个民族发生了跨越数千公里的迁徙,在出发地这样的民族信仰可能已经成为了一种传说,但是在目的地,这样的信仰和习俗,仍然为这个民族所保持和传承着。我们接到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来自出发地的注册申请,大体的感觉类似我们今天说起一个五六百年之前的故事,可能在很多朋友的家乡都有数百年前故事的流传,对于今天的我们而言,它仅仅可能就是一个口耳相传的故事,大家也不觉得把它作为商标提出申请有多么大的不良影响,但在数千公里之外,这个发生迁徙的民族了解到这个标志被提出申请注册之后,就向我们提出,虽然这个民族人口很少,但它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在这样特定的群体中,这个标志如果作为商标使用会产生非常重大的不良影响,我们接受他们的异议,这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的知识。我们的国家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体育、政治、宗教、历史等各个方面,可能总有我们的知识或常识所难以覆盖的,在审查实践当中,可能申请人认为这仅仅是一个在久远的传说中的名字,甚至不认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但另一个群体的感受可能就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