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星期五)上午10时国家新闻办公室举行吹风会,请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孙宪忠介绍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摘编如下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国家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护,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法律据我们了解也在修订过程中。请问本次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有什么样的意义?谢谢。
王利明:
这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1185条,新增惩罚性赔偿,这也可以说是侵权责任编的一个很重要的亮点。
首先,它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解决长期以来实践中一直存在的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有时候出现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结果罚一点钱了事,或者不疼不痒地赔一点钱,不能有效地及时遏制、制止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为了解决一直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在侵权责任编专门增加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超出实际损失额的高额赔偿,来真正使行为人通过赔偿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从而能够起到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作用。所以,增加这个规则意义还是很重大的。
其次,为什么在民法典规定这个惩罚性赔偿?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统一起来。因为现在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问题,但是其他的比如著作权、专利权侵权里面,还没有作出规定,而且现在制定的相关草案,有关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等等也不完全一致。所以,在民法典里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实际上对于统一我们所有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则也非常必要,把所有的规则统一起来了,将来都要使用民法典的规则。
最后,它也为未来出现新的一些有关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特别是将来专利法、商标法等,这些法律里面解决不了的一些新的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找不到法律适用根据的时候,又有必要对不法行为人给予惩罚性赔偿,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提供一个兜底性的适用依据,这是为什么在侵权法中要规定这个条款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