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三月以来,我中心通过线上直播方式开展“君策讲堂”活动,先后推出“商标评审实务系列”、“商标审查、异议实务系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系列”培训,近期,我们整理了讲堂嘉宾演讲稿件,并将陆续发布,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推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案件受理处二级调研员解林江的演讲:商标评审形审业务与评审便利化改革。本文经君策中心整理,解林江老师审定并授权,予以发布。
大家好,我今天讲的主题是:商标评审形审业务与评审便利化改革。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商标评审业务受案范围、评审案件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的进程和愿景、关于商标评审业务交费问题、驳回复审申请网上提交的有关问题。
一、评审业务受案范围
第一是驳回复审,即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第二是不予注册复审,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第三是无效宣告,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第四是无效宣告复审,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第五是撤销复审,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业务就这五个受案范围,超出了这五个受案范围,评审部就不会受理。
随着人们对商标、知识产权的逐渐重视,评审案件的申请量从2017年到2019年这三年来看,各种案件类型都逐年增加。再来看看比例。
驳回复审所占比例为85%,是最多的。不予注册和无效宣告分别占1%和11%。无效宣告复审量是最少的,甚至有时候一年都没有。
下面看一下商标评审流程。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案件受理处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分到各实审处进行审理,审理完成发出裁定或决定。评审时间分案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随着商标评审改革的不断深入,评审时限也在不断压缩,驳回复审的审理时限一般在6个月左右,撤销复审一般在9个月左右,无效宣告一般在12个左右。而形式审查的时间也随着案件类型的不同而不同,但从案件提交后一个月内要发出受理或者是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形式审查流程图如下 :
从流程图上看,商标评审案件形审流程是从接受新申请开始,收完材料之后,要打码、扫描,很多部门来对新申请进行处理,然后才进入到系统,进入新申请的形式审查,这时会耗费一个月。通过形式审查,如果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则发纸质的受理通知书(网上申请发电子的),若是不符合规定,则可能不予受理,或者给当事人发补正通知书。当事人进行补证之后,若合格的就发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就发不受理通知书。还有发了补正通知书,但一个月之内没有收到当事人的补正材料的,就视为撤回。
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和单方撤销复审这几类案子从形审受理之后,就直接进入分文库等待分文。如果是双方当事人的复杂案件,受理的同时就要给对方当事人发形审答辩书,需要对方当事人一个月之内进行答辩。审查员要对答辩回文进行审查看是否合格。在审查中发现部分代理机构只提交一份材料,这时审查员就会发补证,补副本过来。补证回来之后合格的再进入证据交换,若未补正或者是补正不合格的,视为未答辩。证据交换结束形式审查才算完成,之后进入分文库等待分案。
形审的期间很长,有时候等答辩材料就需要4个月时间,所以代理机构和企业法务都要知道这个时间。这个时间就是给代理机构和企业法务写文,写答辩材料用的。
二、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形式审查主要有五个内容。一是新申请形式审查,也叫首次形审。二是答辩,对答辩的形式审查。三是通知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四是证据交换,五是其他,包括补充材料、补正、不予受理、视为撤回、形审结案和形审驳回等的审查。
(一) 新申请形式审查
新申请形式审查的法律依据是《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审查的内容是1、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2、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是否属于商标评审范围;4、提交的申请书件及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5、是否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1、关于主体资格
首先审查申请人是否是适格主体。驳回复审须与驳回通知书所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名义一致;无效宣告复审须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中所载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不予注册复审须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中或部分核准注册决定中所载的被异议人名义一致;撤销复审须与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中所载的当事人的名义一致;无效宣告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
在实审当中,评审商标发生转让、移转、变更,已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但尚未核准公告的,应当在申请中提交相关证明。例如应提交受让人和转让人;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如果实际中有商标发生转让、转移或者变更的,也应该予以说明。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或共同申请人提出商标评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2、关于法定期限
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有复审案件的期限,无效宣告案件的期限,递交与送达的计算方式等。
复审案件包括驳回复审、无效宣告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撤销复审。一般情况自收到商标局通知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交纸质复审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网上申请已经部分上线,但只对4个代理机构先进行测试,还在测试中,下一步可能全部放开。特殊情况即对于国际注册驳回复审案件,因涉及国际局转发问题,因此复审期限为自国际局转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
在这张图中红圈部分,第一排是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发文日期,第二排是国际局收到日期,第三排是国际局向当事人转发日期。我们以第三排发文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从总体来讲是从第三排日期算,30日内可以提交。超过这个日期即超期。
无效宣告案件的期限。国内注册无效宣告案件,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不受时限限制;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应于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涉及驰名商标的,不受时限限制;对经商标局异议程序或商评委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应自商标局重新刊登注册公告(二)之日起计算评审时限。公告科每一段时间都要给公告。每一个商标注册,每一个案子结束,最后结果都有公告。
国际注册无效宣告案件。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协定书:12个月;议定书:18个月)届满后向商标评审部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向商标评审部提出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其驳回期限即商标局国际处的审限,届满未被驳回,则视为得到保护。驳回期限从国际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开始计算。原属局为《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8个月;原属局为《协定》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2个月。
递交与送达的问题。递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就是到时商标局注册大厅递交的日期;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部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送达问题。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直接领取的,以领取日为准;如果是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当事人。
具体的计算方式,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那收到日是节假日的能否顺延呢?答案是不能。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3、关于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第二条规定了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无效宣告和撤销复审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超出这五类,就不属于商标评审的受理范围。
4、关于提交的申请书件及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有关材料包括申请书首页、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正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上述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外,其他申请材料均应当按照评审部提供的文书格式及其填写须知要求进行提交,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局网站“网上下载”栏目进行下载。
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的样式。
无效宣告复审和不予注册的复审申请书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1)申请书(首页)审查内容
第一是审查申请商标/复审商标/被异议商标/争议商标名称是否正确。第二是申请号/注册号/国际注册号是否正确(国际注册号前是否加“G”) 。这一部分只要中间错一个数字,那商标就完全不一样了,甚至复审都没有办法进行下去。第三是商标类别是否正确。商标类别的错误也可能导致没有办法复审。实践中还有一个常见问题:国内注册/国际注册一标多类驳回复审申请如何提交,现在一般是一并填上。第四是商标局发文号是否正确。需要注意有部分驳回的情况。第五是申请人名称(参见前述主体资格审查)。第六是代理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实践中还有代理机构自己代理自己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第七是是否正确填写被申请人名称栏。驳回复审和无效宣告复审都没有被申请人名称栏。实践中有两个常见问题。一是对于涉及多个被申请人或是原异议人的案件,被申请人名称栏或是原异议人名称栏应当如何填写?(一)就同一注册号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涉及多个原异议人的,应提交一件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并在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各原异议人的名称。(二)就商标局同意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应提交一件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并在申请书(首页)分别列明各被申请人的名称。二是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书(首页)被申请人名称栏或原异议人名称栏漏填了被申请人或原异议人。对于此种情况,在形式审查过程中不会发补正通知,由此产生影响案件实质审理结果的责任,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应自行承担。第八是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是否签字或盖章。国内一般都有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国外申请人有时就会缺失签字或盖章,并且有的是先提交了复印件,且由于时间问题或者公正的原因,国外申请人在申请时可能原件还拿不到,所以,为当事人考虑,我们可以先收复印件,但是在补充材料时,原件仍需要提交。第九是仅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须填写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的“★”栏目。第十是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做出撤销决定提起复审申请的,无须填写被申请人名称。
(2)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审查内容
第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是否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二,代理人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即未依法备案的代理结构,我们是不认可的。第三,代理内容,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国籍、商标名称、注册号、类别、案件类型。第四,代理权限,包括一般授权/特别授权。第五,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没有盖章、没有签字的委托书是没有法律意义的。第六,委托人为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委托书是否提交原件,委托人为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的,如提交委托书复印件,是否加盖代理机构章戳。实践中经常会遇见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采用申请商标时的委托书书式提交评审申请的问题。
(3)证据材料审查内容
第一,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是否提交证据目录。第二,证据目录的正、副本是否一致。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商业秘密的要说明。第三,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是否签字或盖章。第四,双方当事人案件是否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交与正本一致的证据材料副本。提交申请时和提交补充材料时均需要注意该问题,且当事人应当注意留存副本。第五,证据材料的正、副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在证据目录的正、副本中逐一备注说明。第六,审查证据材料是否编码以及该编码是否与证据目录一致。第七,审查外文证据是否进行翻译。这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翻译的,视为未提交。实践中,会出现撤销复审案件中的实物证据,应当尽量避免提交大型实物证据,给归档造成困难。
(二) 答辩
这是对答辩书的审查,涉及的案件类型有无效宣告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撤销复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部)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1)答辩通知书送达规则
第一,无效宣告。送达对象是争议商标所有人,包括申请取得和转让取得。送达次序是争议商标所有人非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直接送达给本人;争议商标所有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送达给指定的国内接收人,其次送达给最后一个申请办理该商标事宜的代理机构。第二,撤销复审。送达对象是原审程序中的撤销人或复审商标所有人,包括申请取得和转让取得。第三,通知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涉及的案件类型是不予注册复审。其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评审部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的意见对案件审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原异议人不参加或者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评审部审理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通知原异议人参加并提出意见。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及其副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审理。第四,证据交换。涉及的案件类型是无效宣告和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撤销复审。其法律依据是《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部应当将该证据材料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证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质证。具体的审查内容有1)答辩材料目录/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材料目录是否与证据材料一致;2)答辩人/原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4)答辩通知书/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通知的送达证据。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意见书回文不进行交换。第五,其他。不予受理。无款不受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款: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上述关于缴费的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依法缴纳评审费用)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六条: 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评审范围)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视为撤回——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依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案件评审有代理的,在撤回评审请求时必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并标明代理权限。评审案件已经对款完成,财务一律不再退款,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
(2)注意事项
接下来介绍几个注意事项:一、在阐述详细理由之前,首先对焦点理由进行简短、准确、全面的概括,明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明确引证商标,避免引用过多的原则性法条,以避免所谓的“漏审”或“超审”导致的浪费当事人及评审、司法资源。二、举证应围绕请求评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举证,应提交与本案评审请求或答辩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重视时间点和地域性,避免提交大量庞杂无关或无效的证据。可将域内域外证据分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可将系争商标注册日之前和之后的证据分开。避免提交无效证据和无关证据。三、关键证据、有效证据,应当提交纸件;要按照页数不超过100页的要求。证据材料中如包含电子版证据,不视为免除代理机构后续按照审查员要求以纸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义务。以U盘或光盘等形式提交的电子版证据,存储格式应不可修改,可采用PDF格式。四、应积极收集证据,尽可能在评审程序中一次性充分提交,减少质证程序的反复。这个是《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要求。五、代理机构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整理、标注页码,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证据目录中标注的页码应与证据材料实际页码一致,并签名盖章。六、关于外文证据及其翻译,必须附有中文译文,否则视为未提交。没必要的外文证据不要提交。七、关于物证和复印件,一般不要求提交实物证据,应以照片或电子数据提交。有的证据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提交清晰完整的A4纸复印件。八、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时,不需制作评审申请书首页,只需在所提交材料首页的显著位置或证据目录的显著位置注明“补充证据”字样。九、有双方当事人的案子,在提交复审材料时必须提交正副本,并在所交材料首页的显著位置写明正副本是否一致。十、交款要及时,避免触发无款不予受理流程。
三、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的进程和愿景
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已经进行了很多年,商标评审有了很大的进步,以下列举了部分改革的部分进程。1、规范并缩减了部分评审文书:为便利当事人,自2018年9月1日起,当事人提起驳回复审(不含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驳回复审)申请时,不再提交驳回/部分驳回通知书,若复审申请人与注册申请人名义一致,可不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公开案件评审裁文:2018年以来,商评委作出的所有裁决文书,除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在邮寄后20个工作日全部自动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3、实现评审案件提交后1个月内发放是否受理通知书(2018年5月份)。4、开通驳回复审网上申请系统(试运行)(2019年9月份)。5、增添了答辩退信电话预约领取业务(2019年10月份)。6、口头审理业务实现“云评审”。7、应诉案件实现线上开庭。
下一步将继续推动评审案件全类型网上申请、全流程在线审理、全链条在线应诉,实现评审审理方式与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的深度融合。现在对于复杂案件的网上评审,也正在筹备。驳回复审申请的网上提交年内会全面开通。
四、关于商标评审业务交费问题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评审缴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评审的缴费是按照单个案件类型750元,如果网上缴费,则为675元。收费依据是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5〕213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文件。缴费方式是自2019年12月30日起提交的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国内业务发放《缴费通知书》,国际业务发放《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具体的缴费方式,可以致电商标局对外咨询电话:010—63218500。
五、驳回复审申请网上提交的有关问题
下一步驳回复审申请网上提交的系统要全面开通,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下:
1、网上申请的驳回复审案件,不可再提交纸质材料,提交纸件则视为未提交。
2、每份驳回复审网上申请赋予50兆空间。
3、在提交驳回复审案件当日开放时间内,申请人可在评审申请管理模块进行删除案件操作。
4、对于一个注册号多个类别的商标,复审时仅可提交一份驳回复审申请。如已选择提交纸质驳回复审申请,在其余类别上不可再以电子方式提交。
5、不符合撤案形式要件要求的撤案申请,视为未提交。
6、商标转让尚未核准的,以转让人名义提起商标驳回复审网上申请。
7、一标多类的商标进行网上驳回复审时,复审类别需一并勾选。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仅能网上有效提交一个驳回复审件。
8、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需提交工商许可变更证明文件和变更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9、变更共有代表人需提交共同所有人同意变更代表人的声明文件,需提交加盖彩色公章pdf格式。
10、注册时申请人名义录入有误的商标,需提交情况说明和正确名义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1、上传证据内容时,必须上传证据目录。上传的材料需是pdf格式的文件。
12、非电子送达方式收到驳回通知书的,请上传送达证据,包括邮寄驳回通知书的信封、邮路证明文件、公告等。
13、要求上传的材料上应当加盖签章的,应上传彩色扫描件。
14、在电子送达项下我的发文中查看补正通知书/评审意见书,在电子送达项下我的待回文中进行补正回文。
15、有效提交评审案件第二日至案件审结,申请人可于裁文作出之日前在评审业务管理项下提交撤回评审案件申请,驳回复审案件的撤回评审申请仅可提交一次,如不符合撤案形审要求,则视为无效提交。
16、非原代理提交撤案的,需先完成变更代理人。
17、变更代理人需上传申请人与原代理的解除代理声明和与新代理人的评审代理委托书。
18、评审事实与理由仅上传事实与理由部分,不要重复提交首页和代理委托书等填写过或需单独上传的材料。
19、代理委托书必须加盖彩色公章或签字,且必须纵向上传。
20、上传的材料请检查好文件顺序,避免出现乱页。
今天就讲那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