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三月以来,我中心通过线上直播方式开展“君策讲堂”活动,先后推出“商标评审实务系列”、“商标审查、异议实务系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系列”培训,近期,我们整理了讲堂嘉宾演讲稿件,并将陆续发布,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推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一处四级调研员么勇的演讲:商标审查实践新进展。本文经君策中心整理,么勇老师审定并授权,予以发布。
各位商标界的同事,久未谋面的老朋友和初次见面的新朋友,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期,通过这样特殊的方式,和大家进行一些业务方面的交流。首先要感谢君策讲堂提供的这样一个很好的平台,同时更应该感谢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坐在这里,总是让我不由自主的想起17年之前,当时我们人在校园,老师也在校园,但是不得不停课,到了今天面临着类似甚至更严峻的疫情的背景,虽然我们人在祖国的四面八方,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实现很好的交流,这也是很不容易的。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商标审查实践新进展。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关于商标注册审查的误认和不良影响,由于时间的原因,我可能只能为大家简单的做一些概述,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做详细的讲解;第二部分是关于注册审查程序中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工作的新进展;第三部分是疫情背景下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最新进展。
一、 商标注册审查概述之误认和不良影响
由于时间的原因,今天我分享的主要是注册审查绝对理由审查的禁用条款的其中一部分,即《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内容,也就是俗称的误认和不良影响。
(一)误认
关于误认,《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这样描述,“本条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这是《审查标准》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一个概括性解读,也是基于这一条款作出的种种审查决定的总原则,因为这一条款不仅是审查员在实践中十分常用的,也是实务中容易令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产生疑惑的。其实这里面有一些误认的内容是可以被列举的,但是请大家注意,凡是能列举的,总是有限的,那么在此应该如何来准确的理解这一点?我更倾向于把它解释为,“一个特定的标志,由特定的申请人,用在了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作为商标使用的时候,相关公众会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某一方面的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诚然我们的《审查标准》也会作出许许多多的某一方面的列举,但是这些列举永远无法完全覆盖动态变化的商标注册实践和注册审查实践,所以请大家留意,只要它错误的或者虚假的表示了商品或者服务某一方面的特点,并且容易使公众对这方面的特点产生一种错误的认识,就属于这一条款所要规制的情形,以下是在《审查标准》中对这一条款规范的内容所作的很详细的列举。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以“粤西有机”商标为例,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糖、茶”,是食品类的商品,在食品上“有机”对于商品的品质是有一定的描述或者表示的,使用商标的商品未必能达到这样的品质。这种情况下,这个标志用在商品上可能会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产生错误的认识。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的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清雪剂”这一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人用药”,然而该文字与“清血剂”读音相同,易使消费者认为指定商品具有清血的功能。这里可能会与大家朴素的认知或者本能的反应有所不同,因为毕竟它所描述的直接含义和医疗卫生方面容易产生的联想产品是有所差异的。但是长期从事商标审查实践或者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朋友可能会有所了解,药品并不是像矿泉水、茶叶这样很常规的商品,它的消费对象往往是一些比较特殊的群体,他们可能需要这样的商品去解除病患,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最微小的对于商品的功能或者用途的错误认知,可能带来的都是无法承受的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药品这样的商品上的误认,实际上可能和前面讲到的食品这类商品是有所差别的,它的尺度可能会更加严谨,因为一旦产生误认,所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但申请注册的标识、文字等所指示的含义或物品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无行业关联性的除外
这里举的例子是“火二牛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是鱼制食品,牛肉牌的鱼。这是实践中很容易出现的,特别是随着一个商标不管报一个商品还是十个商品收费都一样的情况下,是很容易在实践中出现的。可能“么勇苹果”只想卖苹果,但是选择商品的时候一个和十个是一样的,可能我会选择苹果的也选择梨,因为它们是同一个类别,但是在审查的过程中,可能对于“么勇苹果”“火二牛肉”这样的标志,用在真实描述的商品上,比如“么勇苹果”仅仅用在苹果上“、火二牛肉”仅用在牛肉上,是一个没有问题的商标,但是如果它们超出了自己所表示的范围,比如“火二牛肉”用在鱼上,就容易带来错误的认知。但如果商标的标志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有足够远的距离,比如上面这个“苹果”牌的计算机,现在大家可能更熟悉的是拿在手里的苹果手机,科技小达人说“我买了一个苹果”,美食小专家说“甜吗?好吃吗?”的确有可能,与食品相去甚远的计算机、手机甚至牛仔裤这样的商品上,即便把苹果作为商标使用,也没有问题,普通消费者是不会拿着手机在水龙头下洗一洗然后放在嘴里啃的。
(4)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价格、生产时间、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指定使用商品:磁带、光盘(音像) | 指定使用商品:珠宝首饰 |
“大闹天宫”指定使用在动画片上,实践中很多人特别是从事艺术创作的朋友会很喜欢把自己作品的名称作为商标,有一些可能是真的有使用的需求,还有一些可能是出于防范他人注册的目的。但这样的标志如果仅仅用在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书籍这样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它表示的只是动画片或者电影的内容,而不是作为商标在使用,可能当我们在音像店买到这张光盘的时候,第一印象只是这是一部跟猴子有关的动画片,而不是大闹天宫牌的猫和老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