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由中华商标协会、山西省商标品牌标准化建设促进会主办,我中心承办,万慧达知识产权协办的“君策沙龙:共通与差异——《商标法》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的规制”在2025中国商标年会上举办。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应诉复议处一级调研员孙明娟,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姚建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唐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亦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三级高级法官刘小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阿里巴巴集团品牌法务总监金高平,万慧达知识产权合伙人、管委会成员黄晖受邀出席并作主题演讲,沙龙由中心副理事长汪泽主持。
唐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唐震以“商业标识混淆判断中‘相关公众’的界定”发表主题演讲。他提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对于商业标识混淆的判断均涉及到“相关公众”的界定,这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需要深入探讨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他从规范依据、典型案例、实践难点、考量要素四个角度予以介绍。在规范依据方面,他系统梳理了涉及“相关公众”判断的相关规范依据,并提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联合建议》中对相关公众进行了界定,并辅以“包括但不限于”予以表述,其认定范围相对于我国现有规范体系更为宽泛。在典型案例方面,他以“钉钉科技商标案”“荣耀终端商标案”“博世汽车商标案”“宝马车模商标案”为例,着重分析了实践中对于“相关公众”范围以及混淆程度的认定思路。在实践难点方面,他提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关联性标准无法统一”“公众群体边界不清晰”“公众认知水平难把握”“具体适用场景多样化”四大难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相关公众”认定的裁判思路。首先,从认识论角度而言,“相关公众”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系法律拟制的判断主体,客观上缺乏明确的范围。从方法论角度来看,需要结合“判断主体特征”“商品服务类别”“时空区域范围”“虚拟现实环境”等基本要素,综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从而形成准确的裁判结论。
孙明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应诉复议处一级调研员
孙明娟以“商业混淆的法律规制”发表主题演讲。她就《反法》保护的权益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保护路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等角度切入,进而对商业混淆的问题展开具体剖析。她提出,基于两法相关条款的比较分析,《商标法》和《反法》在混淆规制上既存在差异,也存在联动。从立法目的上看,《商标法》以商标专用权这一私权为基点,《反法》以保护公平竞争这一公共竞争秩序为基点,二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共同实现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等目的。在规制要件和法律后果上,二者在“对象是否形成在先、具有知名度”“被告是否具备主观恶意”“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层面有所差异。此外,孙明娟结合“新百伦与纽巴伦不正当竞争”案,着重分析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请求权竞合的问题,并建议当商标侵权与混淆型不正当竞争案由同时出现时,应考虑商业使用场景,对损害赔偿做一体性评价,避免一事二罚。
王亦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王亦非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的动态规制与司法裁量”发表主题演讲。她首先分析了两法并举的混淆规制框架体系。她提出,《商标法》和《反法》以不同的法律保护逻辑,实现共同追求的目标。在立法层面,二者具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相同的价值目标。在实践层面,《反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虽不以注册为条件,但与《商标法》关于商业标识保护的本质是相通的,她分析了两法在“标识显著性”“标识使用行为要求”“对混淆的判断方法”等方面的共通之处。从保护逻辑的差异之处来看,《商标法》中通过注册事先确定商标权利,《反法》中的标识权益经由事后司法裁判确认;《商标法》维护静态注册秩序,《反法》关注行为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或商业道德,规制路径更灵活。基于上述分析,她进而提出,《反法》规制混淆行为存在两大前置条件。第一,结合被诉侵权人的恶意、标识使用行为等要素,分析标识知名度及显著性,最终判断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第二,结合标识的指向和依附关系、各方主体的作用、相关公众的认知等要素,明确标识权益的权属分配。最后她强调,新形势下《反法》规制混淆面临新的挑战,新型保护客体和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要求法律工作者必须结合新时代下混淆行为的新特点,探索《反法》适用的新型分析方法,明确《反法》规制的适宜路径。
金高平 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品牌法务总监
金高平以“企业视角下混淆行为规制体系的协同运用”发表主题演讲。他结合企业实践,系统介绍了混淆问题上企业最常面临的三种现实挑战:“山寨字号”“实控人严重恶意侵权”“虚假招商”。在上述情境中,共通的难题在于企业应对此类问题所要花费的维权成本相当高昂,反观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极其低廉,而对比侵权人可以获得的利润,法律对其的惩戒力度相对较低。哪怕企业能够通过法律手段防止混淆风险,于自身而言也是极大的法律成本负担。他认为,企业在应对混淆问题时,必须时刻牢记《商标法》和《反法》构建的混淆行为规制体系,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如何协同适用发挥最大保护效果的解法。企业应当结合具体情境,选择恰当的保护路径,而非机械适用法律规定。
姚建军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
姚建军以“商品属性对于混淆误认认定的影响”发表主题演讲。他首先就混淆误认的判定、商品属性定义与分类等问题展开理论分析,并提出商品属性与混淆误认认定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其次,他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总结归纳商品属性在混淆误认判定中的具体影响因素。他提出,这里的影响因素包括“价格”“销售模式”“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商标相似性和显著性”等。最后,他建议加强典型案例的发布和指导作用,并倡导法官在判决书中加强对商品属性的分析,明确阐述商品属性如何影响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提高判决的说理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在未来应当避免过度简化商品属性的影响,而是采用综合性的分析方法,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判断。
刘小鹏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三级高级法官
刘小鹏以“商业标识混淆的司法认定”发表主题演讲。他通过对两法法律规定的梳理,揭示商业标识混淆的内涵,并总结了认定混淆可能性应当采取的三大原则,即“综合判断原则”“个案认定原则”“利益衡量原则”。随后,他结合“‘微信’诉‘连信’案”和“‘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案两大案例,详细分析了两案的判决思路,并强调在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当中,应当着重从“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四个因素予以考察。此外,他还提出,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张伟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张伟君以“‘禁止混淆行为’条款是否穷尽了‘《反法》’对商业标志的保护”为题发表演讲。他围绕新修订的《反法》第七条展开分析。他提出,第七条穷尽了使用商业标识行为,并设定了市场混淆的门槛。该条第二款穷尽了搜索关键词使用商业标识的情形,并将其囊括在混淆行为的适用范围之内。他认为,《反法》保护是对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补充,《反法》的列举条款并未“穷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对比检视德国的制止仿冒条款和WIPO的《示范规定》,“混淆行为”在国际上并未穷尽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关键词隐性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规制,再一次佐证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被穷尽的客观事实。无论是海亮案的再审说理,还是学界的观点分析,无不体现出《反法》对混淆行为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个案中对消费者利益的考量。出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需要,《反法》并未也不应当被“禁止混淆条款”所穷尽。
黄晖 万慧达知识产权合伙人、管委会成员
黄晖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新的混淆条款与原则条款的适用”为题发表演讲。他结合《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反不正当竞争示范规定、新《反法》的混淆条款和原则条款等法律规定,溯源了《反法》领域中对于混淆行为的规制思路。在此基础上,他以“尼康案”“非五常大米案”“小象缇娜案”等司法实践为印证,分析了《反法》在“企业名称”“关键词检索”“未列明的权益”“恶意抢注”等问题上的处理路径。他认为,在上述问题的解决中,当被告借助商标权与竞争性权益的模糊地带,试图规避法律规定、逃避法律责任的时候,不难看出法院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在具体的混淆条款不足以囊括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转而适用原则条款的尝试。这种现象也进一步促使各方再次思考,究竟应当如何认知《反法》的功能定位和适用范围。
汪泽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理事长
本次会议汇集了行政和司法机关、学术界及实务界的多位专家。与会嘉宾从多元视角切入,融合理论解析、审查经验与典型案例,围绕《商标法》和新《反法》对混淆行为的规制,展开了多维度、深层次的分享与探讨。专家们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行业洞察,不仅精准回应了当前业界普遍关心的焦点与难点,更贡献了许多富有创新性和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他们的精彩分享获得了与会者的广泛好评,大家一致认为,会议议题设置前沿,内容充实且紧密贴合实践,启发性强,为规制混淆行为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与参考,会议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