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由中华商标协会、山西省商标品牌标准化建设促进会主办,中华商标协会互联网商标品牌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协办的“品牌联名合作中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会议在2025中国商标年会上举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东平出席会议并致辞。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过渡期班子负责人熊培新,国知局商标局评审八处一级调研员苑雪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严开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黄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专委会委员单位代表、京东集团知识产权总监范艳伟以及360集团知识产权总监路斌受邀出席并作主题演讲。
第一环节:会议开场
会议开场分为领导致辞、证书颁发两个部分,由专委会联席执行主任、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理事长汪泽主持。
致辞环节
王培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
王培章在致辞中代表国家知识产局运用促进司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对长期扎根互联网商标品牌建设的专委会成员,以及莅临现场的各位专家和同仁致以诚挚的感谢。他提到,近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商标品牌事业发展取得显著的成就。今天,专委会举办“品牌联名合作中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交流研讨正当其时,对于解决品牌营销过程中的实践难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结合此次会议主题,他表示在品牌事业发展过程中,可以注重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加强品牌联名和法律联名的基础概念研究;二是积极利用品牌联名,加快提升商标品牌价值;三是防范品牌价值联名过程中的商标法律风险;四是持续探索商标品牌运营的新模式。
吴东平 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吴东平在致辞中代表主办单位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充分肯定了专委会自成立以来取得的工作成果。他提到,专委会已成功举办多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活动,如“互联网企业商标品牌保护实务”系列研讨会;参与和支持第三至五届“万慧达杯”中华商标协会全国高校知识产权(商标)热点问题辩论赛等。他希望专委会未来能够在商标品牌培育、互联网品牌打造等领域有更多研究和建树,为行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他表示,“品牌联名合作中涉及的商标法律问题”这一议题具有高度的前沿性和实践性。期待本次会议能集思广益,为品牌活力激发、商标风险防范、促进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启发。
证书颁发环节
按照专委会成立时可扩充成员的规定,经专委会第5次工作会研究决定,吸纳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专委会委员单位,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东平向其代表颁发委员单位证书。
汪泽 专委会联席执行主任、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理事长
本次会议主题演讲分为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由专委会联席执行主任单位代表、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亚军主持,下半场由专委会委员单位代表、快手集团商标总监娄丽主持。
上半场主题演讲
熊培新 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过渡期班子负责人
熊培新以“品牌联名商标的注册与审查”发表主题演讲。他首先揭露了品牌联名的本质是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关系。其次,他分析了品牌联名商标申请注册的难点,尤其针对品牌联名商标的主体问题展开了深入论述。他提出,联合申请注册的新商标,可能因对联名方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而不予注册。最后,他聚焦品牌联名商标的注册和审查问题,结合“索尼爱立信”“瑞幸酱香拿铁”等具体案例及事例,列举了品牌联名可能涉及的四种情形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其一,如果合作双方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都是状态稳定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商标已经比较知名的情形下,采用商标授权较为合适。其二,如果合作双方,有一方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还未注册商标,则建议未注册一方要将自己的商标扩展注册到新的类别再进行合作。若不注册的,也必须确保没有在先权利。同时合作双方必须保证商标权利稳定。其三,如果联名后组成了新的标识,且与双方原标识都存在不同,就必须注册新的标志,同时注意是否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其四,如果是与作品(著作权)、专利名称、知名人物以及其他跨界品牌等进行联名,可以通过非商标性使用来规避商标权争议,但从权利稳定的角度仍建议注册商标。
苑雪梅 国知局商标局评审八处一级调研员
苑雪梅以“品牌联名在商标评审案件中的实例与思考”发表主题演讲。她认为,品牌联名是指两个或多个品牌、名人或IP(如电影、动漫等)的合作与联盟,旨在结合双方优势实现商业与文化价值的融合。联名品牌的优势在于:其一,适应更多的消费者,产生1+1>2的影响力;其二,方便品牌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入新的市场;其三,可以适当降低合作各方风险、减少投资。但品牌联名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品牌联名可能使合作的某一品牌的排他使用权受到淡化或被人分享、导致市场混乱、合作方商誉受到损失等等。她结合“YEEZY”商标无效宣告案,提出在判断联名商标是否通过使用产生一定知名度时,要充分考虑这一新兴的商业模式具有的特殊销售方式(如限量发售)及基于跨界产生的加倍影响力,因为通常联名款商品虽然从销售数量、销售地域上不能与普通产品相比,但其知名度往往会更高。在“香格里拉”商标撤销复审案中,她强调,应充分尊重新的商业模式,不对某一类商业行为直接作出认定。无论在哪一种商标撤三案件中均应遵循主客观判断标准。在案件审理中,不去对特定的商业模式下定义,要在个案中根据证据的情况来综合判断。
张伟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张伟君以“与品牌联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及其应对”发表主题演讲。他阐明了品牌联名的形式以及被联名的常见知识产权,并梳理了与联名相关的五种纠纷,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享了不同纠纷类型下的应对策略和法律反思。以“Supreme tea案”为警示,在许可合同纠纷中,需要注重联名“IP”联名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对于商标侵权纠纷,他通过“大闹天宫”联名款方便面和“大白兔奶糖”联名香水两个事例,提出在品牌联名中需要重点把握正当使用与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界限。就注册商标“撤三”纠纷而言,“SHANGRI-LA商标案”说明,联名未必构成商标的使用,仍可能面临“撤三”风险。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德芙虚假联名案”说明,“虚假联名”可以构成“关联混淆”,进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对于品牌联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则促使法律再一次审视展览权的边界设定应当如何。他认为,品牌联名问题是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在不同法律关系中呈现出不同样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适用法律条款。
范艳伟 专委会委员单位代表、京东集团知识产权总监
范艳伟以“品牌联名的商标风险挑战与应对”发表主题演讲。她从企业视角切入,具体分析了品牌联名不断涌现的商业动因,并介绍了企业视角下品牌联名的运营模式。接着,她以“佑亚公司与恩洪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乔治巴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为例,除重点强调品牌联名的“授权瑕疵风险”和“商品类似性风险”外,还系统梳理了企业在品牌联名中可能面临的其它法律风险,例如“商标使用不当风险”“衍生权利归属风险”“第三方侵权打假风险”“商誉连带风险”等。她提出,品牌联名的商标风险管理是贯穿始终的动态过程。在品牌联名中,企业要做好商标权利调查,明确品牌调性,提前防御风险;要合理授权,明确商标使用规范和衍生权利归属;要严格监控联名风险,及时应对,做好危机公关;要在联名期限届满后进行全面复盘,固化联名成果,规避后续风险。
张亚军 专委会联席执行主任单位代表、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下半场主题演讲
黄浩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黄浩以“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库存商品的法律定性”发表主题演讲。他聚焦品牌联名的许可使用问题展开分析。他结合案例和各方观点,系统梳理了该问题下不同的学说看法,揭露了侵权说与不侵权说的不足,肯定了折中说的基本观点。他提出,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混淆的前提是比较对象不具有同一性。于侵权说而言,库存商品因与许可人商品具有同一性,即便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后,也不产生混淆可能性,侵权说难以成立。但考虑到此种行为一方面违背了合同的自愿原则,另一方面许可人丧失了对库存商品的质量监督能力,在此情况下许可人和其他普通被许可人会承担过高的市场风险,许可人也无法保证库存商品一定不会造成与许可人商品的混淆,认定其不侵权似乎也难以保障相关人的权利。而折中说根据“库存数量”“既往营业额”“商品保质期”“商品性质”“是否有季节性特点”“是否存在恶意囤积情形”等因素进行具体考量,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同一性向非同一性的转变过程,进而对混淆可能性进行判断,是应对此类问题的可取之道。同时,他就该问题也提出了相关建议。一方面,期望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明确该问题,减少法律的适用分歧;另一方面,企业应在缔约时提高风险意识,对库存商品处理等后续事宜作出清晰约定,防患于未然。
王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王晓以“联合合作商标法律风险浅析”发表主题演讲。他以“ZEGNA案”为切入点,引出了品牌联名中法律风险的实然样态,继而结合“乔治·巴顿案”“娃哈哈联名鞋案”等案例详细介绍了品牌联名中不同类型法律风险的表征。他提出,品牌联名中主要存在三大风险,分别为外部的侵权风险,即联名后的商品或服务涉嫌侵权第三人;内部的被侵权风险,具体表现为对与授权超范围使用、超期使用,因合作方存在对第三人的侵权从而影响联名商品或服务本身商誉等;山寨联名风险,即因不当的授权主体从而陷入法律纠纷。此外,他还提出,对于电商平台而言,可能因对涉嫌侵权的品牌联名监管不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基于上述实践风险,他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在合作之前应对品牌联名中对方商标的权属、授权状态等尽职调查,避免在事后引发纠纷;二是老品牌即便只是挂名,也应该对产品上市后的宣传销售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做好品控,避免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被歪曲和篡改;三是警惕山寨联名;四是平台对联名双方的商标状态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最大限度降低商标侵权风险。
严开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严开元以“品牌联名中的利益冲突及解决路径”发表主题演讲。他认为,品牌联名的核心是商誉的叠加和消费者的信任,进而结合“信阳毛尖案”“YEEZY案”等案例分析了品牌联名中常见的11类利益冲突及风险,包括“权利权属、合法性及跨类别使用争议”“商标性使用及正当使用争议”等。接着,他着重阐明了利益冲突情形下的司法认定逻辑。第一,从内部关系来看,合同约定优先。品牌联名合作的基础是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关系,合同约定效力应当属于第一顺位。第二,从外部关系来看,联名标识使用侵权认定应当从标识使用的关联性、意图和混淆可能性等角度分析,按一般商标使用的侵权规则处理。第三,以一般条款和行为正当性标准调较多方主体利益,在法律适用上坚持体系化考量,在裁判方法上,坚持分类施策、个案规制。
路斌 专委会委员单位代表、360集团知识产权总监
路斌以“品牌联名模式下的合规治理与价值共创”发表主题演讲。他介绍了企业品牌联名中的行为模式,并说明了品牌联名外在化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品牌稀释风险”,以及内在化的“权利权属瑕疵风险”和“成果归属不明风险”。在此基础上,他从企业品牌联名的三个阶段分别阐述了不同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及目标。在战略前瞻期,企业应当建立和盘点自有IP库,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明确联名战略目标,做到“精准匹配,防患未然”;在项目执行期,企业应当注重合同关键条款设计,持续过程跟踪与效果监测,做到“精细管控,行稳致远”;在项目收尾期,企业在确保法律与品牌风险“清零”的基础上,应当将一次性的项目投入转化为可复用、可传承的结构化知识资产,做到“安全退出,沉淀价值”。
娄丽 专委会委员单位代表、快手集团商标总监
本次会议邀请了行政、司法、学术及实务等多领域的专家,围绕品牌联名合作中的商标法律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吸引了来自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相关行业的代表200余人的参与。嘉宾们以专业的见解和透彻的分析,回应了行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他们的精彩分享获得了与会者的高度评价,大家普遍认为会议内容充实、兼具前瞻性与实用性,发人深思,也为解决品牌联名合作中的商标法律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会议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