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欧盟普通法院判决阿迪达斯在欧盟注册的一枚“三道杠”图形商标无效。
消息一出,不少吃瓜群众纷纷感叹“没有三道杠的阿迪还是阿迪吗?”“莆田系应该乐开了花吧。”那么,这枚“三道杠”商标被认定无效后,到底对阿迪达斯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呢?“三道杠”真的可以被其他商家随意使用了吗?阿迪还能阻止仿冒“三道杠”的产品吗?
理清这些问题前,让我们先来简要回顾一下案情。
2014年,欧洲比利时鞋品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确认阿迪达斯第12442166号“三道杠”图形商标无效。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此请求,理由是该商标缺乏内在显著性特征,阿迪达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此后阿迪达斯提出申诉,但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上诉委员会在2017年驳回了申诉,宣布该商标无效。其后,阿迪达斯起诉到欧盟普通法院,申请撤销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裁决。在今年6月份,欧盟普通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
下面围绕该事件,笔者梳理出关于第12442166号“三道杠”图形商标争议的几个问题,以正本清源。
1 此“三道杠”非彼“三道杠”
此次欧盟普通法院判决所争议的“三道杠”图形商标,是阿迪达斯于2013年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的一枚“三道杠”商标,由三条竖直平行线组成,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注册文件中包含商标描述“商标由三条平行等距的同等宽度的条纹组成,可以以任何朝向应用在商品上”。2014年,阿迪达斯获得该商标的注册,注册号为12442166。
欧盟普通法院判决一经公布,便有网友惊呼“我之前买的那些三道杠穿出去还叫阿迪吗?”你也许也有同样疑问,是不是阿迪达斯在衣袖边儿和裤腿边儿上的“三道杠”都被“废掉”了。但事实上,本次事件涉及的是阿迪达斯新型的“三道杠”商标,可以以任何朝向使用在商品上,而人们所熟悉的用于衣袖边和裤腿边上的经典“三道杠”标志在欧盟获得注册已有十余年。笔者通过查询各国商标注册部门网站发现,不仅仅是在欧盟,在其它国家包括德国、美国、法国、英国、日本等主要经济体,阿迪达斯的经典“三道杠”都是有效注册的商标。此次事件也不会对其有效性有影响。所以大家大可放心穿着“三道杠”出门。
经典“三道杠”标志
2 “三道杠”标志最核心的特征是“三条平行等距线”
有网友指出,此次被无效的新型“三道杠”商标不就是三条平行等距线嘛。笔者认为,这正道出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即“三道杠”是阿迪达斯的特色,而“三道杠”的核心特点是“三条平行等距线”,无论这“三条平行等距线”有多长、是什么颜色、往什么方向延伸,都能让人联想到阿迪达斯。正是因为如此,阿迪达斯才申请了第12442166号商标。
然而,当将这枚商标的申请注册放到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人的眼光看待时,事情并没有想象得那么简单。
在阿迪达斯看来,此“三道杠”的特征只定义为“平行”“等距”“宽度相同”的三条纹,并且能以“任何方向”应用于商品上,它申请的是一枚“连续图案商标”,就像LV的经典图案一样(如下图所示)。但是显然欧盟普通法院采取了更严格和保守的态度,认为根据该商标仅仅是一枚普通的图形商标,根据其对该商标的解释,该商标的“三条纹”不仅应该是平行、等距、宽度相同,而且应该“垂直”并以“直角切割”,颜色上应为“黑条白底”,“高宽比例为5:1”。
典型的连续图案商标
对于欧盟普通法院的理解,阿迪达斯从两个方面提出异议
首先,阿迪达斯认为图形商标可以在不确认比例和尺寸的时候被注册为商标,由此不应限定商标的比例和尺寸。但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根据判例法,图形商标的比例如果没有特别注明的话,一般都将按照图示上的比例注册。商标注册时虽然可以不用明确其在商品上使用的尺寸,但应该确认商标自身的比例和尺寸,即此商标的高宽比例应被限定。
其次,阿迪达斯提出该“三道杠”是“连续图案商标”,而非普通的图形商标。那么,该注册商标保护的关键是三条平行等距条纹的使用,而不用管条纹的长度和切割方式。但欧盟普通法院不认可这种说法,理由是此商标并不符合连续图案商标的通常定义——由一系列规则地可重复的元素组成。同时,由于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对于商标的理解应严格遵循其注册图示和描述,一方面应像图片中有固定的高宽比并垂直切割,另一方面描述中也没有明确表示“长度可以变化而且可被斜角切割”。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要理解商标注册中的规则和法理着实有些困难。但显而易见的是,欧盟普通法院提到了该商标的诸多特征,唯独对该商标最核心的特征即“三条平行等距线”,也就是消费者印象最深的特征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其次,欧盟普通法院对该商标的定义比阿迪达斯缩小了很多,这也造成了阿迪达斯在后续论证中较为吃力。
3 简单的商标标志,并不必然缺乏显著性
看到被无效的是该“三道杠”后,一些网友表示此商标的设计确实过于简单,其他品牌商标或商品的设计容易与其“撞车”。
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图形构造非常简单的知名商标。可见,商标标志简单并不阻碍消费者根据该标志判断产品来源。相反,往往是简单的标志容易被消费者识别和辨认。
回到此案,阿迪达斯并没有花太多精力证明此争议商标本身很有特点而具有内在显著性,而是把重点转移到了此“三道杠”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了显著性。为此,阿迪达斯根据其对该商标的理解,提交了大量其认为属于对该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体现“三道杠”图形的商品目录、宣传手册、有关销量和宣传的数据、市场调查报告等。
然而,由于阿迪达斯和欧盟普通法院对该商标的理解不同,造成双方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也产生较大分歧。阿迪达斯认为只要没有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只是在某些元素上进行了改动,也是对该商标的使用。
而欧盟普通法院另有一套道理,其认为该商标“太过简单”,因此对其稍微的改动就属于对其显著特征的改变。比如说,从颜色上来说,“浅底的有色三条纹”能被认为是对该商标合理地改变使用,但“白条黑底三条纹”的反向配色方案则不被认为如此;从形态上来说,那些“斜三条纹”是对该商标做了大幅的改变,只有垂直的条纹才被认为是对原商标的使用;从比例上来说,一些长度缩短的三条纹也是对原商标的改变。
如此一来,阿迪达斯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便被普通法院排除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支撑争议商标的使用,以此无法证明争议“三道杠”具备显著性。
以上照片图例被普通法院认为不构成对第12442166号“三道杠”的使用
4 一看到“三道杠”就想到阿迪达斯,是多数消费者的普遍认知
另外,也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自己一看到三道杠便能想到阿迪”,认为“三道杠”有无特色的依据为主观判断,阿迪达斯的品牌特征已经十分明显,法院判决无法令人信服。
根据欧盟普通法院的判决,阿迪达斯提交了1983年至2011年间在德国、英国、瑞典、意大利、法国等国家进行的23份市场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相当比例的一般公众可以根据“三道杠”标志识别阿迪达斯。这足以看出“三道杠”品牌的影响力,也在直接说明了该品牌在消费者中较高的辨识度。
但是,欧盟普通法院认为阿迪达斯提交的包括上述市场调查报告在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的“三道杠”商标通过使用在整个欧盟地区获得显著特征。
首先,从证据的相关性来说,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所展示的产品图片、营业额及其营销广告费用以及市场调查等来看,由于之前限缩了争议商标的保护范围,导致这些材料并未认可是围绕争议商标进行支撑。例如,有关营业额及营销费用的数据包含所有商标和产品。由此,仅仅被法院认同的证据只剩下阿迪达斯在5个国家进行的市场调查。
接着,法院根据判例法指出,要想证明商标通过在欧盟地区使用获得显著性,可以不用一一提供在所有成员国使用的证据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可以通过提供由几个成员国组成的跨国市场,或者邻近相似国家的市场来佐证全欧盟地区的情况。但根据上述法院认可的证据——五个国家的调查,显然会被法院认为缺少其他相关联证据来证明整个欧盟的情况。
可以看出,法院对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设置了非常高的证明门槛,阿迪达斯提供的证据大部分被法院排除了。
5 结语
从阿迪达斯主张的理由以及欧盟普通法院的认定来看,双方最根本的分歧在于双方对本案涉及的“三道杠”商标的解释不同,由此造成阿迪达斯后续提交的使用证据被不予考虑。
但无论如何,“三道杠”商标是阿迪达斯极为重要的商业标志。它从阿迪达斯1949年品牌创立时起就被使用在运动鞋上,在六十年代开始使用在服装上。如今,在阿迪达斯的产品、广告、办公大楼,都可以看到“三道杠”的身影。在笔者的印象中,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像阿迪达斯那样忠诚并执着于“三道杠”。毫无疑问,阿迪达斯会继续对“三道杠”标志进行广泛使用。阿迪达斯在“三道杠”商标注册上的努力和决心,不会因欧盟普通法院的这一判决产生动摇。而对于假冒“三道杠”的行为,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下,笔者认为,任何法域都不会鼓励引起混淆、攀附商誉的仿冒行为。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