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原则与案例[1]
La protection spécifique offerte aux AO/IG, principes et exemples
原产地名称的概念20世纪初起源于法国,最早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生产者免遭不正当竞争,起初主要在葡萄酒和烈酒领域,后来逐渐扩大到农产品(家禽,奶酪等)领域。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法国立法者建立了一套原产地名称认证体系,尤其是与生产者和公共机构联合,形成了独特的组织架构。后来,法国的原产地概念被欧盟吸收,变换成地理标志的概念,是一种范围较广的知识产权,而同时原产地名称作为一个特殊种类也被纳入该系统内。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独特性在于其属于公共权利,是集体使用的权利,与国家财产紧密相关,因此它与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不属于同一种权利。
由于这些独特性,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在法国和欧盟不是作为商标权获得保护的,而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这种权利赋予它较高水平的保护,这种保护在法国和欧盟广泛适用。
法国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首先是依据欧盟条例,最主要的就是欧盟2012/1151条例,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该条例第13条明确了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
首先要强调的是条例中很大一部分条款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实施一种客观的保护,不要求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或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
2010年,波尔多大审法院在案件中保护了“Espelette辣椒”地理标志的声誉,禁止将同名的商标使用在珠宝产品上[2]。此外,INAO(法国原产地命名和质量管理局)以及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行业组织致力于实施类似于欧盟2013年12月17日2013/1308条例关于组织共同市场和保护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声誉的条款。例如:巴黎大审法院2016年10月14日就某企业将葡萄酒地理标志名称(涉及几个波尔多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使用在茶叶产品标签上,同时还附有几个葡萄酒行业中的参照词汇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用地理标志声誉做出判决。法官认为:仅仅单独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不必然构成利用地理标志声誉,每个个案需要总体考量,具体分析。法庭还认为被告有意多处使用代表波尔多葡萄种植的几个参照词汇从而推销其茶叶产品,因此,存在不合法利用该地理标志声誉,使自己在商业中受益的事实[3]。
第13条1.b)还指出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可以对抗“各种滥用、模仿或联想类使用,即便标注出产品或服务的真实产地,或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称被翻译,或带有“种类、样式、方法、工艺、仿制”等类似词汇,包括这些产品被用作配料。”这里需要重点提及一下欧盟法院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联想使用而实施的保护。欧盟法院1999年3月4日在案件C-87/97中,指出“联想的概念包含这种假设,即用于表示一种产品的词汇包含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称的一部分,拥有与地理标志名称相同的音节,这种近似性使消费者面对这一词汇时会想到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法院总结道用于奶酪产品的“CAMBOZOLA ”一词,可以被认为是对原产地名称“GORGONZOLA”[4]的联想使用。此外,在2016年1月21日对案件C-75/15的判决中,法院解释道:“为了确定VERLADOS一词是否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在类似产品上对原产地名称CALVADOS的联想,二审法院需要考虑这些名称之间发音和视觉上的相近关系,是否有因素表明这种相近关系并非偶然结果,具有一般信息的欧洲普通消费者,在合理注意并被告知情况下,面对这个产品名称,是否会联想到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5]
欧盟条例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被用作配料时的保护也在法国适用。巴黎大审法院2015年9月24日对突出使用作为配料的地理标志产品《Comté》一案做出判决。Comté被标注为配料,而其实Comté奶酪是与几种奶酪混合在一起。判决指出将地理标志产品Comté奶酪与其它奶酪混合并不会由于有Comté奶酪而给最终产品带来主要特点。而且,作为配料,需要考虑消费者在合理注意并被告知情况下,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日用消费品的消费者不会注意到奶酪的生产加工工艺或它们的特点,对他们而言,所有奶酪都属于一类,并无分别(都是紧压后的一团,不管熟成或非熟成)。
法院最终判决所有奶酪都应被认为是相似的和可以互相替代的(不管它们的特点和制作工艺有何不同)。这一观点使法院最终认定对奶酪地理标志的突出使用违反了欧盟条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6]
最后,需要提及第13条§1C)项,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保护扩大到禁止“在内外包装物、广告或产品随附文件上使用对于产品的产地、来源、状态或主要品质错误或虚假描述,或者使用使人错误联想到产品来源的作为包装物的容器”,并强调当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包装比较独特时,在一定条件下,保护应扩大到内外包装物、广告等。
欧盟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享有的特殊权利赋予其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对抗商标权[7] :
-在地理标志之后注册的商标,如果对地理标志权利造成损害,则拒绝注册。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认可。因此一个2010年注册的中国商标《 Buon Ma Thuot》被撤销,理由是越南政府基于2005年注册的地理标志《 Buon Ma Thuot 咖啡》而提出[8]。一个在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前已善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地理标志注册后继续使用和续展。因此可以出现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共存。但是可以通过与商标持有人协商一个不再续展或者商标无效的过渡期,从而给与地理标志更广泛的保护。一个撤销在先商标的案例是2017年8月2日里昂大审法院,应INAO和两个生产者组织的要求(Charolais和M?connais两个奶酪保护工会)提起的诉讼。两位奶酪制造商使用的几个名称和在先商标对Charolais和M?connais两个奶酪地理标志造成侵害。它们使用的商标先于地理标志注册。实际上,商标申请时,上述两个奶酪地理标志的申请正在审查中,而商标申请人对这一情况是知情的。法庭最终撤销了在先商标,认为该注册具有欺诈性。法官认为商标申请人故意忽视两个奶酪地理标志保护的合法权益而在地理标志注册过程中提出商标申请,其目的就是为了未来在一些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产品上使用这些名称。这一判决同样加强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它确定了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共存是有一定先决条件的[9]。
-如果一个在先商标有较高知名度,并且已使用较长时间时,一个在后的地理标志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身份产生误认,则在后地理标志不能注册。
最后,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监督的原则由欧盟议会和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颁布的与动物食品和人类食品立法以及与动物健康和动物舒适相关条款相一致的第2004/882号条例所确定,该条例规定了官方监督。欧盟条例第13条§3规定欧盟成员国应当保证有适当的行政或司法措施以预防或制止在其领土内对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的违法使用的产品进行生产或销售。成员国必须指定负责的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客观和公平的保障,拥有有资质人员以及实施行动的必要资源。
为了更好地保护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法国政府在市场上实施统一和有效的监督。首先,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产品在法国上市前,要先经过INAO的检查。
然后,国家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法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是真正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产品,而不是非法使用这些名称。负责此项工作的是法国经济与财政部,由它下属的两个部门具体执行。
第一个机构是竞争、消费和反欺诈局(DGCCRF),主要负责市场监督,确保市场合法运转并且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检查商品标签。
另一个机构是海关和间接税局(DGDDI),负责监督葡萄酒和烈酒的酿造、运输、销售以及运送到欧盟边境的货物。法国海关对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保护主要是依权利人申请,他们向海关投诉疑似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海关依照欧盟条例和法国国内法律对货物进行扣押。因此,只需知识产权权利人一个简单的书面申请,海关就可以扣押疑似假冒的货物,最长可以扣押10天,以便使权利人可以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对其侵权的事实。这一行动对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DGDDI自己也可以通过海关扣押货物,预防或制止对地理标志的非法使用行为[10]。
这两个监督机构之间还签署了纪要,可以继续参与司法行动,进行刑事诉讼,INAO或地理标志组织成员也可以作为民事当事人参与。
这种保护在法国和欧盟是行之有效的。公共机构可以主动参与(依职权保护),或者应相关人请求参与(单方面保护)。
对地理标志名称的非法性使用以及各种非法行为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和30万欧元罚金。如果是故意欺骗,而且情节严重,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和60万欧元罚金。
前不久有人因非法使用了“香槟”地理标志而被处罚,一个夜总会销售起泡酒时故意让人以为是香槟酒,使用了与酩悦香槟完全相同的酒瓶。另外,一个酒庄因为试图非法使用地理标志,被认为对产品质量具有欺骗的意图而被处罚,他销售的葡萄酒上使用了"Bergerac" 和 "Monbazillac"地理标志,而这些酒的调配和酿造完全不符合规定[11]。
[1]:文章摘译自法国农业食品部地理标志法律顾问Anne Laumonier女士2017年文章《地理标志:法国的理解》。译者: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顾问王蔚
[10]摘选自Olivier Mandel, 出庭律师,刊登于《农业法杂志》上的《海关扣留侵犯地理标志货物:法律背景和实践指南》。Lexis nexis jurisclasseur, mai (n°10) et juin-juillet 2015 (n°13)
[11]来源:2017年INAO法律和国际部参与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