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向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收悉,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现阶段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升,恶意侵权、技术流失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举证难、赔偿低问题还较为突出,仍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为此,您建议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此深表赞同。
我局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加大侵犯知识产权赔偿力度、优化举证规则、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一、关于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008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诚实守信为荣的道德观念,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多年来,我局按照《纲要》的部署要求,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通过组织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等品牌活动、举办知识产权领域新闻发布会、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着力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举办品牌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
自2009年起,每年联合中央宣传部、高法院、高检院等相关部委举办“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今年宣传周活动期间,各地、各部门发挥互联网传播优势,开展了数千场知识产权专题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累计超2.5万篇,同比增长86%。新媒体平台上,公众参与知识产权话题总量超12亿次。首次举办“云”开放日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宣传。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等在开放日“云”展厅集中发布,内容涵盖食品药品、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电商展会、招标投标、物流运输等关键环节,案件质量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社会关注度,对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大报道力度,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我局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提升案例的社会影响力,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一是加强信息发布力度,每年组织召开10场以上新闻发布会,围绕《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二是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局属媒体的知识产权宣传主阵地作用。今年以来针对涉疫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出重拳严厉打击的同时,利用我局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平台,并协调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中央媒体及时报道处理进度,开展5轮次宣传引导,有效回应社会关切。三是深化媒体合作。继续与人民网、中国科技网、科学网等中央媒体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知识产权频道、专题,开设“以案说法”“案例聚焦”等特色栏目。入驻抖音平台,开设政务抖音号开展知识产权主题宣传,与学习强国平台开展合作,为更多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化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服务。
(三)开展教育普及,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针对青少年,自2015年起联合教育部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教育学校评定工作,以试点促推广、以示范促深化,涌现出刘志伟、臧敏等一批优秀师资,凝练出链接式、嵌入式、体验式等多种教育模式,上线10余门知识产权远程教育课程,支持出版《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指南》《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读本》等一系列图书。五年来,通过试点示范评定工作,推动超百万中小学生接受知识产权教育,“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针对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万里行”、中国专利周等活动,开展专题培训和政策宣讲;通过“知识产权 竞争未来”等主题采访,组织中央主流媒体实地采访、深入挖掘、加强报道,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的示范作用,有效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联合相关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报道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二、关于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一)关于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商标领域,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以下”提高至“三百万元以下”;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决给予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方面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三百万元以下”提高到“五百万元以下”;同时,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行为人负担超出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从而起到预防和震慑故意或恶意侵权的效果。
在专利领域,为完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在呈送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建议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草案将法定赔偿的数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至“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同时,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8年12月23—29日和2020年6月28日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
在著作权领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法定赔偿的数额由“五十万元以下”提高至“五百万元以下”;同时,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
(二)关于优化举证规则
2013年修改商标法为减轻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了有关文书提供令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研究修改。我局和有关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加快推进专利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
三、关于完善高新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一)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是增加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之前的定义相比,删除了“实用性”的要求,并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修改为“具有商业价值”。三是增加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并进一步提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
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重点是进一步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完善相关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二是增加规定,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由经营者扩大到全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四是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给予“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将侵犯商业秘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提高到五百万元;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将罚款上限由五十万元、三百万元分别提高到一百万元、五百万元。五是增加了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即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3年在全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4908件,其中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5010件;2019年,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0256件,其中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2807件。2020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聚焦民生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推进《通知》贯彻落实,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震慑违法经营者,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保护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为避免退休或离职人员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委员提出的合同中应当有知识产权的界定条款和对第三方是否保密的内容的建议,《民法典》已作出相关规定。其中,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委员提出的针对高新技术的特点专门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技术秘密保护条款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在相关法律修改工作中对相关建议予以认真研究。我局和有关部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相关工作。
四、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
我局高度重视推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2018年11月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共3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重复专利侵权等6种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二是2019年10月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完善了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最后一公里”。三是2020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地方开展探索实践。四是为建立覆盖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正梳理研究相关行为认定、信息采集共享、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具体措施。五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下,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局子平台建设工作,目前平台已经上线试运行。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我局和有关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不断加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希望您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 6208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