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举办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商标法论坛
2017-06-04



6月4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7年会的第二天,会场的百家争鸣也进入了白热化阶段。作为本次年会最受关注的分会场之一,第四分会场“商标法专场”门庭若市,济济一堂,会场内的席位远不能满足热情高涨的听众们的需求,大咖们各抒己见,会场内外掌声不断。

在主持人原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曹中强的引导下,嘉宾们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周丽婷和与会者分享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实践:一是用足法律制止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行为;二是严格适用法律,综合考量主客观各因素打击恶意注册;三是加大对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审查力度;四是增强司法能动性、有效性,对确属恶意注册的商标,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不予保护;五是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合法申请人利益。她提出,下一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加大审查力度,推进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恶意注册商标的注册代理机构的做法,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时的举证责任,同时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合力。

针对恶意与类似商品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臧宝清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介绍了类似商品认定上的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学说的优缺点和嬗变,指出区分表的作用应该得到充分尊重,认为在客观说下“突破区分表”是解决混淆问题的出路,并提出裁决及判决应进行充分的说理,同时表示个案的认定不宜作为先例援引,除非案件的其他因素也相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谢甄珂就恶意对商标可注册性的影响,阐述了制止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并结合“企鹅”、“金临水福”、“GAP”、“皇加力”、“同记陶然”等商标具体案例分析了恶意对混淆可能性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夏君丽介绍了制止商标恶意注册的司法政策。她表示,制止商标恶意注册,应通过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予以明确,通过公布典型案件、司法政策加以指引,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在类似案件中参照适用,并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统一规范。她指出,在制止商标恶意注册的过程中有诸多问题值得思考,如制止恶意抢注与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共存协议影响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不正当竞争手段等。

关于商标恶意注册,国际上有哪些做法值得研究借鉴呢?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卢结华从欧盟商标法对恶意注册的认定上进行了分析。她介绍了《欧盟商标条例》和《欧盟商标指令》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并以欧盟法院对“巧克力兔”案和“养乐多塑料瓶”案的认定为例,分别分析了作为商标无效“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的“恶意”。

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冯术杰副教授担任了上半场的评议人。

张伟君教授从司法政策和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了评析,他直言,很多法院适用政策考量的时候有意无意忽略了适用的前提,把注册中的恶意或使用中的恶意忽略掉了,所以导致有些判决实际上已经违背了市场格局论的初衷,这是将来司法判决中需要进一步注意的问题。

冯术杰副教授从加强恶意抢注打击力度等方面做了评述,并针对周丽婷法官提出的“不要让恶意抢注的商标给正当权益申请人的商标取得造成障碍”,类似商品的判断,以及对于善意的考虑等,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下半场的会议由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汪泽主持,场内场外与会者热情依旧不减丝毫。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艳芳以《互联网环境下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为题,指出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包括: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否包括侵犯商标权及侵犯专利权案件;在涉网络销售的侵犯专利/商标权案件中,能否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网络购物收货地能否作为确定侵犯商标权、专利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连接点。王艳芳法官结合法院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对于司法解释第25条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理解应当符合“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本意,并非与信息网络有关的均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同时,不能将网购收货地作为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

万慧达北翔集团高级合伙人黄晖通过“威仕达玉兰”案、海尔诉海宁小神童、联邦蜥鳄、Coca Cola c./ Master Cola T-480/12等多个国内外案例,论述了商标使用过程中的诚信要求及法律后果。最后他提到变形使用的问题可以借鉴台湾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谢晴川以《含国名商标的法学分类与法律规制》为题展开演讲。对于含国名商标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问题,他认为可以从“含国名商标中国家名称与对应国家间的联系密切程度”及“在商标中使用国家名称的可替代性分析”两个角度,尝试对含国名商标进行正面分类后进行分析。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制,他建议尊重比较富有创意的含国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同时也应尊重申请人在合法商业活动(包括商标使用行为)中因合理地使用国家名称而积累的商誉。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孙山博士以《商标制度的拐点与未来走向》为题为与会者阐述了自己的意见。他首先分析了“使用”与商标价值来源,认为只有“使用”才能让商标符号的能指与所指之间建立联系,使用是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关于“使用”因素与商标权利取得制度的变革,他指出,注册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使用”因素的基础地位,“使用”因素决定了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同时,他还指出,“使用”因素对于商标权利保护制度的更新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对于下半场四位嘉宾的精彩发言,广东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莲峰进行了评议。

王太平教授谈到了谢晴川博士所说的含国名商标的问题,认为商标法在地名相关规定上相对有些机械;而对于孙山副教授讲到的商标法拐点,她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目前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强调是足够的,不应该“拐”,而是应当沿着目前的方向做适当的修正。

王莲峰教授高度肯定了几位嘉宾的发言内容,认为他们关于主观意图、恶意界定和混淆要件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来摆正,含国名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等问题,十分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