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被诉侵权案尘埃落定,一审主审法官回答了这5个问题
2020-10-19
近日,随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刘三田撤回上诉,备受关注的《暗箱》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案尘埃落定,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司法审判中,判定著作权侵权需要考量哪些因素?该案中,为何法院认定《人民的名义》未构成对《暗箱》的抄袭?
为了解答上述疑问,《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近日对该案一审主审法官、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倪红霞进行了专访。
《人民的名义》是当代作家周梅森创作的一部反腐题材长篇小说。2017年3月,由该小说改编的同名电视剧播出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同年,作家刘三田认为该电视剧和小说侵犯其创作的长篇反腐小说《暗箱》的著作权,遂将周梅森等八被告诉至上海浦东法院,请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0万元。

2019年4月,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与刘三田的小说《暗箱》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三田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刘三田以二审法院不对涉案作品进行司法鉴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2020年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准许刘三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原告主张涉案小说及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下称被告作品)抄袭了其创作在先的小说《暗箱》(下称原告作品),构成对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署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关键核心、精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故事主线、具体情节及桥段,以及由情节串联而成的剧情、因果联系的桥段组合)等进行肆意改编和嫁接演绎,在原告作品基础上,再加工创作完成了被告作品。两部作品在整体结构、具体情节(包括老国营厂命运发展、男主人公腐败堕落过程、男主人公夫妻关系变化和某些单个情节)、人物设置等存在众多相似之处,不仅与对应相似人物形成交互关系,而且在情节之间的内在逻辑与情节推演上也高度近似,导致产生作品相似的读者欣赏体验。被告认为,两部作品在主线和核心事件、叙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人名等方面均不相同,原告的比对完全是根据主观臆想,硬性套搬的结果,被告作品不存在抄袭模仿原告作品的情形。
因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相似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并能否据此认定原、被告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02 该案判决书长达64页,该案的审理难点是什么?
该案基础事实的查明并不复杂,因原告主张被告作品系对其创作在先作品的抄袭,因此该案的重点在于两部作品的相似性比对。由于两部作品在字面上的表达并不相同,因此增加了作品相似性比对的难度。原、被告作品在作品题材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中均涉及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与资方发生冲突,并从中暴露出官商勾结、官员贪污腐败等内容,也存在如工人护厂发生重大事故、教授从政、市长逃跑、杀人灭口等一些类似的情节设置。原告为此归纳出整体结构有18处、具体情节有61处以及15组人物关系和8处名字存在相似。由于原告主张的相似之处较多,必须仔细分析两部作品,在故事脉络、细节描述以及情节之间、人物之间、情节与人物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方面对作品进行比对。其中,情节的相似性比对是核心,也最复杂,难度最大。在著作权侵权比对中我们一般采用三步检验法,首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相似的部分属于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次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最后将剩余的部分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
03 司法审判中,认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考量哪些因素?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原则。“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通过正常途径可以接触、了解到权利人的作品。只要权利人将作品公之于众,被诉侵权人存在接触的可能,就可以推定其接触过权利人的作品。如作品的公开发表即可以达到公之于众的效果。实质性相似是指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相比在具体表达上存在相似,使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作品的相似可以是整部作品的相似,也可以是部分内容的相似。小说属于文字作品,主要由故事的结构、环境、人物(包括人物特征、人物性格、人物关系、人物对白等)、情节等要素组成。判断小说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从文字的表达、上述各要素的具体表达以及各要素之间有机融合的整体进行比对后进行综合判定。
04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具体到该案,法官如何进行区分并最终认定《人民的名义》未侵犯原告对《暗箱》享有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意味着必须有外在表达。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判断作品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两部作品的表达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抽象的思想或情感本身。作品的思想通过一定形式的表达反映出来,表达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在文学作品中,表达不仅体现在文字上,也体现在作品的具体内容中,包括作者对素材、情节等的设计、编排和取舍等。
该案中,原告罗列了近百处情节作为表达,主张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过分析,我们发现原告虽将两部作品从结构、人物、情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比对,但其比对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提炼不准确,如原告在“作品整体结构”中列举的“教授从政”这一情节,“教授从政”表明了原告作品中的省长刘云波和被告作品中的省政法委书记高育良在从政前从事的职业。原告作品中的“教授从政”情节,只有刘云波讲的“我看我还是回学校当我的教授去吧”这简短的一句话,后续并无具体的情节支撑。而被告作品中有多处关于“教授从政”的描写,通过层层表达提取出“教授从政,成政法系靠山”的情节,并贯穿整部作品,又通过描述“汉大帮”与“秘书帮”之间的隔阂与斗争,推动整个故事的发展。二是情节完全不相同也不相似。如原告提炼的“第二任资方通过权力腐败强占老厂”,原告作品中描写的是省长刘云波通过发文件的方式对老国防厂改制在政策上放宽,在程序上特事特办,将一石厂低价转至其女婿所在的外贸公司名下。被告作品中描写的是省公安厅长祁同伟指使法院在诉讼中走“简易程序”解决大风厂的股权纠纷,涉及司法腐败。两个情节完全不同。三是混淆了思想与表达。比如两部作品中均存在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家庭成员关系等,同时由于两部作品均涉及官场和企业转制,又不可避免地都存在厂长、工人、省委书记、市委书记等角色的设定,原告还将被告作品中多个人物的性格结合起来与原告作品中的一个人物进行比对,这种脱离了具体情节的单纯人物和人物关系属于思想范畴,不应被任何人垄断,亦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又如原告提炼的“老国营厂改制”的情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国营企业进行了改制,“老国营厂改制”是文学作品中常见的素材。围绕“老国营厂改制”这一主题,不同的人进行创作可以写出完全不同的情节。因此在脱离了具体情节表达的情况下,“老国营厂改制”只能属于思想范畴,而只有围绕“老国营厂改制”展开的具体情节的表达才具有独创性,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原告的比对仅是零碎地提取出其中抽象的内容,这种比对方法不符合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原则。由于原、被告作品有着完全不同的创作路径、主题、具体情节及情节脉络,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作品未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05 有观点认为,原告的行为是蹭热点、碰瓷,并不是真维权,您如何看待这种说法?
原告创作的小说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任何侵犯原告作品权利的行为,原告均有权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遏制侵权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控侵权作品是否侵犯了权利人作品的著作权是一个复杂且专业的判断过程,权利人很可能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或举证能力等原因而达不到诉讼预期。但司法并不会限制任何正当的诉讼权利,我们鼓励权利人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小的方面讲是对权利人自身权利的保护,从大的方面讲这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当然司法也不会支持任何不理性、不诚信的维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依法公正、平等地保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信息来源: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