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三十四讲在深圳成功举办,主讲嘉宾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王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绍玲和我中心主任汪泽以及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高级合伙人黄晖受邀出席活动并进行与谈发言。活动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主持。
主讲环节,张晓津庭长以“回归商标的本源: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司法规制的思考”为题,从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源出发,就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之司法规制,结合商标法第四次修改的情况,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商标诉讼相关数据,关于闲置商标、大量注册囤积商标和三年不使用撤销等商标注册使用中的有关问题以及回归商标制度本源的司法指引结合大量案例为大家进行了深入讲解和详细剖析。
与谈环节中,汪泽博士结合张庭长的主题演讲,发表了自己的与谈观点,他指出:此次商标法修改,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要遏制大量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赵刚副局长在今年4月28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答记者问中指出:“恶意注册一般分成两类,一类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傍名牌’性质的,把别人已经出名的商标,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把国际上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拿来在国内注册。另一类是自己注册很多商标,但并不是为了自己的使用,而是把商标用来叫卖、转让给别人,谋取利益,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囤积注册商标。”对于存在的“商标注册产业化”和“注册商标商品化”的现象,我们要提倡商标注册的根本目的是要使用,商标要使用才有价值。
第一,从打击囤积商标的角度来讲,首先大家的观念要回归本源。除了要回归商标功能的本源,还要回归商标注册制度的本源。商标注册制度本身是因为先有商标使用后产生保护需要而产生的,注册制度只是为了保护的便利提供了一个手段而已。所以商标的价值和生命是在于使用,不是在于一个商标注册,一个行政机关通过一个行政程序确认了一个符号或者一个标志作为商标应该归谁所有,就产生了商标价值。我们需转变的第二个观念是要正确认识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商标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诚信、公示和公信,即基于诚信提出商标申请注册,经由公告产生公示效果,公示的目的在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特别在先权利人的意见,对于商标注册是否存在异议。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随之产生的效果即为公信——公信力。公信力以当初申请注册和使用这个商标基于诚信为基础,如果诚信这个基础不存在,公信力也就不复存在。
第二,《商标法》修改条款公布的时候大家都有一种担心是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如果是正当的防御注册、储备性注册,会不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大家不要过分担心这一点,要相信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智慧,一定能够区分出正当的防御性注册、正当的商标储备和恶意的商标囤积之间的关系。现在的检索手段很丰富,商标数据库里的资源也很丰富,一定能排查出来申请人是基于恶意的囤积,还是基于善意的正常的经营或者保护所需要的储备或者防御性注册。
第三,《商标法》第四条如何体现使用的要求。应该从使用、使用意图和使用可能这三个角度,来强化《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使用的要求。如果参照目前《商标法》第四条,建议采如下表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商标需要取得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时,增加一个条款,即“对明显缺乏使用意图或者使用可能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四,关于程序的衔接问题。有些判决除了认定个案中的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外,同时列举了其他商标并以此为基础认定构成恶意囤积商标注册,那么对这些生效裁判文书列举的商标如何处理?商标局有没有可能按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据职权宣告商标无效,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还是要由在先权利人逐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再经由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加以解决。此外,民事程序如何应对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司法程序被束缚住了手脚,但从改革的方向上来说,应该破除商标注册的行政授权神话,允许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审查注册商标的效力问题,至于统一标准的问题通过统一管辖并不难解决。
据悉,“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由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庭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联合承办。讲坛不定期邀请国内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就知识产权司法的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作智慧分享,以助推知识产权共同体的建设,至今已举办了三十四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