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君策论坛: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商品化权保护)成功举办!
2017-09-03


9月3日,在2017中国商标年会上“第三届君策论坛:商标典型案例评析(商品化权保护)”在桂林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同时,还举行了“2016-2017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发布及颁奖活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柏勇,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肖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第一调研组组长陶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五处处长李晓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彭文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知产宝高级副总裁钟鸣,雀巢商业资产和电子商务法务总长齐嘉和以及万慧达北翔集团高级合伙人黄晖出席本次君策论坛,本次君策论坛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承办,万慧达北翔集团协办,我中心主任汪泽担任主持。

论坛围绕商品化权保护问题展开,在上半场的演讲中,李晓力处长从虚拟人物形象姓名,作品名称、娱乐节目名称、娱乐组合名称等方向,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商标法框架下对商品化权的保护等问题。李晓力表示,目前商评委审理有关商品化权的案件遵循的审理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系争商标中申请注册前,保护对象已具有高知名度,并且包含有创造性劳动成果,且具有可进行商品化使用的商业利用价值;二是系争商标与保护对象相同或近似;三是系争商标注册人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度,搭便车的意图,挤占了对方商业交易机会;四是保护的商品范围一般以保护进行商品化的商品范畴。


彭文毅法官介绍,商品化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作者或自然人以及一个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商加工或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商品化权法定权项并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商品化权在我国有没有保护的依据,商品化权应不应该得到保护,应该得到保护是否会产生争议,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随后,张伟君教授在演讲中介绍了商品化权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一是虚拟人物的商品化权,作品中的角色及名称都可以作为商业利用虚拟人物商品化权;二是真实人物商品化权,大部分为知名人物;三是虚拟角色商品化权,此种情形如何保护存在争议,仍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