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下午,我中心在2020中国商标年会上成功举办“CTF2020君策论坛:商标典型案例评析——民法典视角下的商标注册与保护”。本次论坛上还举行了“2019-2020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发布及颁奖活动。
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吴东平出席论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四处处长黄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应诉复议处副处长马岩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徐俊,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书青,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三级高级法官刘小鹏以及万慧达知识产权合伙人、管委会成员黄晖分别发表了主题演讲,陶钧审判长和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担任点评案例点评嘉宾,论坛由我中心副理事长汪泽主持。
黄丽处长以“异议规制恶意注册实务与进展”为题,对异议规制恶意注册的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她认为恶意注册形态发生了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傍名牌”手段不断翻新,规模性注册更加隐蔽,涉及新业态、新商品的抢注案件增多等方面。针对恶意注册形态产生的新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处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采取了一系列审查措施。同时,她以《商标法》第四条为例向大家介绍了在异议程序中的具体适用情形。最后,她就《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的适用以及在异议规制恶意注册时如何把握利益平衡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马岩岩处长以“回归使用的制度本源——以《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适用为切入点”为题,从《民法典》立法、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新商标法第四条的理解、《商标法》第四条的构成要件、《商标法》第四条与其他规制恶意注册条款的关系等方面向大家进行了展示。她详细地讲解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如何被确认,使用在商标注册取得制中的作用以及《商标法》第四条之目的要件与恶意要件的构成要素。最后,她就《商标法》第四条与规制恶意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几点思考并主张申请商标注册的应然主观状态是善意。
陶钧审判长以“商标恶意抢注的司法规制与制度设想——民法典思维框架下的考量”为题,从民法视野下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现状与挑战、商标恶意抢注的司法应对与发展、“诚信营商环境”下制度设计的建议与完善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他认为民法典对规制商标恶意抢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以北京法院审理商标行政案件为例,他向大家介绍了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司法挑战并提出了制度体系化设计的几点建议。
黄晖博士以“恶意作为独立的不予注册理由的思考”为题,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同时,他对现有立法中关于“恶意”的条款进行了梳理,认为主要情形包括:《商标法》第四条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代理人抢注行为、特殊关系抢注情形、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恶意不受五年限制、混淆认定考虑恶意因素等。随后,他又对RCEP、《欧盟商标条例》、《欧盟商标指令》等域外立法和案例进行了介绍。综合以上分析,他认为针对商标投资功能的异化,恶意作为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应当作为独立的不予注册理由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徐俊庭长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研究”为题,首先介绍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背景和立法体现。他从认定主观恶意、认定情节严重、确定赔偿基数三个角度介绍了商标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在主观恶意的认定方面,他认为应当考虑涉案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是否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等八种情形;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方面,他认为应当考虑是否存在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是否主要以侵权为业等十个方面的情节;在赔偿基数的确定方面,他认为损害赔偿确定具有现实复杂性,应当更新损害赔偿裁判理念,采取新的证据规则和方法。徐俊法官倡议,“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让我们共同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让它尽早由法制的实然有效转化为司法的必然!
张书青庭长以“商标‘抢注+投诉’的司法规制”为题,对于商标“抢注+投诉”问题分别从现象、成因、规制、思考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在现象方面,他介绍了“破洞”、“中大童”、“一脚蹬”、“吉祥物”、“呼啦圈”等商标的注册情况和淘宝宝贝检索情况。基于以上现象,他认为成因在于抢注与投诉人的逐利趋向、电商经营者对于“链接之价值”的态度以及制度设计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他认为可以采取申请保全、反向保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不正当竞争之诉、侵权之诉等措施来解决。最后,他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以及商标“抢注+投诉”行为的类型化提出了几点想法和建议。
刘小鹏法官以“恶意对商标侵权判断的影响”为题,从商标侵权中恶意的理解、恶意对商标侵权成立的影响、恶意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的情形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他认为,恶意属于故意,恶意和一般故意区应当相区别,恶意可以通过行为予以推定。对于商标侵权的成立,恶意是其必要的认定因素,但是恶意不能等同于故意,侵权人的恶意可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接着,他表示,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中,恶意是法定赔偿的重要考虑因素,也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最后,他以案例形式向大家展示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的明知和故犯两种情形。
2019-2020优秀商标代理案例颁奖
此次君策论坛,除了发言嘉宾的精彩发言外,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吴东平还公布了“2019-2020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评选结果,并为获奖单位进行了颁奖。陶钧法官、邓宏光教授先后对优秀案例进行了精彩点评。
本次论坛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承办,万慧达知识产权协办,论坛现场聚集了来自法院、行政机关、企业和代理机构等各界知识产权人士近400人参会。嘉宾的精彩发言及对优秀代理案例的深入评析,赢得了参会代表的高度赞扬。与会者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论坛深入了解了商标恶意注册的情形和司法、行政规制情况,对于《民法典》对于《商标法》的影响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于在《民法典》生效后的商标注册行为和注意事项有了更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