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动秋声|姚兵兵:标准必要专利保护司法实践新进展(一)
2020-08-07

编者按:

今年三月以来,我中心通过线上直播方式开展“君策讲堂”活动,先后推出“商标评审实务系列”、“商标审查、异议实务系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系列”培训,近期,我们整理了讲堂嘉宾演讲稿件,并将陆续发布,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推送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的演讲:标准必要专利保护司法实践新进展。本文经君策中心整理,姚兵兵庭长审定并授权,予以发布。


标准必要专利是常说常新的一个问题,特别是近两年国内的案件逐渐增加,涉及到的新问题也不断呈现到司法层面,所以今天就这个问题跟大家做交流。我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主要的是以下这四个问题:第一,标准必要专利概要;第二,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审判成效;第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例分析,特别是侵权与费率确定案件的具体分析;第四,新进展带来的新思考。

一、标准必要专利(SEP)概要

(一)标准必要专利

通常认为,标准是基于保证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安全、可兼容以及节约成本等方面考虑而制定的。从现有资料来看,标准必要专利概念的出现是欧盟执委会在1992年10月27日的“知识产权和标准化通知”中,首次提到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大约从2003年美国法院的判决以及学术著作开始提及此议题。简单来说,标准必要专利,即SEP,就是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所必须要使用的专利,所以我们称之为标准必要专利。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技术转移扩散速度加快,权利人对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视,技术开发者普遍采取技术专利化,再到专利标准化,之后上升到标准国际化的路径。技术标准是一种统一的技术规范,用于衡量一项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否达到其所规定的要求,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增进社会生产效率,以获得更好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公共利益是制定技术标准的最终要求。技术标准是经过标准化组织批准、非强制执行、可重复使用的通用的技术方案规则和指南,其实质是对技术设立必须符合要求的条件以及能够达到这些标准的实施技术,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技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出其实是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当前不论3GPP还是ITU-T,信息通信领域的国际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相关的厂家在提交技术提案前,通常都会先进行专利布局,提交专利申请并将专利的构想隐含于提案之中。之后随着标准化的推进,不断调整完善相应的专利申请,争取将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标准的技术方案趋于一致,最后待专利授权以及标准的发布。专利申请和技术标准这两个流程并不是同步的,而是在不断的调整过程当中趋于一致,所以说这样两个不同的程序采用的是同样一个技术,所以需要经过相应的技术特征对比,如果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标准中的技术实现了两者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一致,一件标准必要专利就诞生了。

从刚才简要的介绍来看,在目前贸易全球化的过程当中,技术标准正成为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创新成果产业化的关键环节,技术标准关系到对未来产品以及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的竞争。技术标准也使不同生产者的产品能可靠地以不可见的方式交互兼容,各种技术设施通过技术标准实现移动连接,形成了物质世界的网络效应。在技术标准普遍专利化的背景之下,技术标准与专利技术密不可分,技术标准是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态,所以发达国家对技术标准占据全球生产价值链上游的高附加值环节。标准必要专利目前更常见于通信领域,首先是因为目前通信技术的发展更迭比较快,其次市场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相应纠纷也比较多。

(二)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

标准和专利的结合,使得标准必要专利同时具有“标准”和“专利”两种属性,正因为这两种属性之间的差别,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作为“标准”,与之相关的所有技术都会具有公共性,涉及公共利益,而作为“专利”则具有私人财产属性,这里面就产生了两个明显的冲突,专利持有人有权对专利的实施者收取相应的专利许可费。标准必要专利具有“公共性”和“私人财产”的双重属性,双重属性在行使过程中会产生冲突,FRAND原则就是为了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是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作出的,一旦专利纳入标准,愿意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潜在实施者许可专利的声明,这个原则从文字上来看很容易理解,但在学理上以及实际运用过程当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分歧。

对于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目前存在要约说、要约邀请说、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合同说以及单方法律行为说等不同的学说。专利权人、实施者到底如何运用FRAND原则,不同学说有不同的理解,但从本质上看,FRAND原则其实是一种协议,是专利持有人为了让其专利技术进入行业标准,增加一定的授权机会,通过这项协议承诺不会滥用其专利权。FRAND原则一方面要保证专利持有人不滥用其专利权,从而让公共利益得到保证,并且让他们拥有授权许可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考虑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在适当的条件下获得许可。所以目前来说,FRAND原则包含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这三方面,任何一个方面,学界都没有达成普遍共识,标准必要专利的共享性和私权性双重特有属性,是导致其许可费困境的根本原因。

(三)SEP案件

1.SEP纠纷案件要解决的问题

在通信行业的SEP纠纷中,主要解决如下问题:1.标准必要专利信息的披露及识别;2. FRAND许可承诺及其遵守。解决问题的原则主要有二,一是保证专利权人从技术创新当中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二是避免专利权人索取高额的许可费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2.SEP案件分类

在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主要以禁令和许可费纠纷为主,而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诉讼往往是由专利权人和实施者难以就使用许可费达成协议所引起。SEP案件一般是与FRAND原则的适用有关,目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侵权判定问题,另一类是许可费率的确定问题。除此之外,反垄断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禁令问题、专利信息披露问题,以及双方谈判过程中FRAND原则许可声明的法律属性问题也经常成为诉讼的原因。

3.SEP纠纷案件的侵权判定 

从现有的案件当中,对于这类案件的侵权判定,主要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后面会结合具体的案件做分析,这里先提示一下,SEP纠纷的侵权判定可参照以下内容:

(1)确定标准内容并判断涉案专利是否为SEP。这也是前面提到的,标准的内容跟涉案专利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对于专利权人以及实施者之间,还是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来说,这都是最基础和工作量最大的一项工作。

(2)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符合SEP所对应的标准的,在实务过程当中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产品是落入了SEP的保护范围。

(3)被诉侵权人否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SEP权利保护范围的,须就未实施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举证。

(4)依照FRAND原则和相关商业惯例,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实施者的主观过错作出判断。这也是审理过程当中特别要关注的,因为只有确定主观过错以后,才能涉及后续的责任承担,以及在谈判过程当中到底是哪一方的责任。

4.SEP纠纷案件的费率问题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就许可使用费的确定发生的争议,导致法律关系长期不能够得到确定,属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及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费率的判定可参照以下内容:

(1)参照具有可比性的许可协议。

(2)分析涉案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价值。

(3)考虑与标准必要专利及市场相关的其他因素。

这些要素说起来容易,但在真正的案件过程当中还是非常复杂的,其中涉及到的不同因素以及条件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对当事人来说代表着巨大的利益,这些都是后续要结合案例进行介绍的。

二、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审判成效

业界普遍认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增多主要归结于标准组织政策的模糊性,标准组织成员也想增强政策的确定性,但经过数十年对政策修改的讨论,仍因分歧过大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简单选取了一些数据,这些数据大家在不同的渠道以及媒体上也都能够获取,这里是从其他文章当中摘录的图表,统计数据大体上是准确的,供大家直观了解一下案件情况,特别是2016年、2018年的案件数量还是比较多的。这些案件的数量分布其实并没有特别明显的规律,但是总体来说呈现逐渐增多趋势。2018年,引起大家关注的华为诉康文森有关案件共3起,以及高清编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小米、Vivo、OPPO侵犯其6件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共计18起。 



从案件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通信行业。当然也有涉及建筑和医药类的案件,涉及到建筑类的最早在应该是在20多年前了,南京中院就处理过有关建筑行业的行业标准实施与专利之间的纠纷,但在建筑行业标准制定涉及专利技术引入规范以后,这些案件在减少,目前更多的还是基于通信行业的案件数量较多。目前通信领域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技术变革、技术迭代非常迅速,这些都是造成通信行业相对案件数量比较集中的主要原因。顺便提及一下我们在2016年10月份,受理了原告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诉被告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南京京启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这个案件为什么引起国内相关行业的关注,主要是因为权利人是“非专利实施主体”,也就是说我们常说的NPE(Non-Practicing Entities),因为我们国内的相关企业更多的都是专利持有人,同时自己也是实施者,通信领域当中同样有这样的一个特点。而在国外技术许可或运营比较发达的市场当中,很多所谓的非专利实施主体在许可或运营相应的专利来促进技术的扩散和运用,所以这个案件是引起当时行业关注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这些到底会给我们国内的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行业当时普遍担心“狼来了”。通过这几年的现实观察,对NPE这类主体在国内提起的诉讼,其实并没有影响到国内的技术应用和研发,以及对这个行业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至少目前还没有产生不利后果。



从案件性质来看,最主要的是专利侵权类的案件,这一类纠纷主要由专利权人发起,也有实施者主动发起确认不侵权,这两种都归为专利侵权纠纷。这里面还有垄断的案件,从已经处理过的案件来看,很多时候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中会伴随着其他的垄断纠纷,所以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所以目前国内相关法院受理的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当中,侵权类的案件占比是最高的,同时涉及到FRAND许可条件的费率确定,案件也呈现增长的趋势。



从案件当事人主体分布来看,涉外案件比例相对较高,案件主要发生在中外主体之间,也就是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的纠纷,这些主要集中发生在一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通信领域的企业之间。一部分案件是外国专利权人起诉实施相关标准的中国企业侵犯其标准必要专利,例如诺基亚诉华勤系列案,这些案件都是比较早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还有一部分案件是中国公司为应对外国专利权人在其他司法辖区提起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而在中国提起的关联诉讼,例如华为公司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为由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也有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法律纠纷案件,如苹果诉高通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系列案等。



从现有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更多的是以撤诉的方式结案。撤诉的原因可以再做具体的分析,因为这个不是今天的重点,所以不再多说。但从中也可以看出,可能这类案件发起诉讼本身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诉讼的手段来推进双方纠纷的解决,加速双方谈判的进程。所以在审理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能够继续进行许可谈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谈判过程当中能够达成协议,最终达成和解,就会撤回相关的诉讼。

刚才前面提到的高清编码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对小米起诉的6件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申请撤诉,就是在诉讼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相应的许可,最终专利持有者撤回了相应诉讼。以及2020年4月,华为结束了与InterDigital(IDCC)之间的诉讼,达成了全球一揽子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