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二)
2020-04-16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

在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与被上诉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27.繁殖材料的认定

在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作为目前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繁殖材料,应当是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且能够繁殖出与授权品种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的新个体。授权品种的保护范围不受限于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采取的特定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当不同于授权阶段繁殖材料的植物体已为育种者所普遍使用时,该种植材料应当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纳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28.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

在前述“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一种植物材料既可以用作收获材料,又可以用作繁殖材料,认定销售该植物材料的行为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时,还应当考虑销售者的真实销售意图和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

29.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在上诉人江苏丰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禾泉种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乐利农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1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系指被许可人获得了在该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法域内唯一实施该授权品种的权利,如果被许可人获得的所谓“独占实施许可”被附加了授权法域内的地域限制,则该实施许可仅构成普通实施许可。

四、技术秘密案件审判

30.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在上诉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31.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在上诉人大连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克江、苏州麦可旺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五、计算机软件案件审判

3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

在上诉人宁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快发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海曙耀广理发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9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系争软件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标的的判断,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应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系争软件与合同约定软件的关联性或者功能配套性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33.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

在上诉人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网站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属于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合的独立程序,即便前端代码使用了GPL协议项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也不受GPL协议约束,未经许可复制后端代码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

3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北京中易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盛世星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3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六、垄断案件审判

35.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在上诉人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汇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七、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审判

36.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

在上诉人仪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振武、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系列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47号、47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权利人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向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提起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不同使用者实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各案中主张赔偿的事实依据,且各案中的被诉侵权产品均系在同一时期内制造,各案被诉制造行为实为同一行为,为避免重复判决、实现诉讼经济和保证裁判结果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视情指定集中管辖。

37.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

在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超视堺国际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汉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两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号、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38.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

在上诉人荣阳铝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宝纳丽金门窗系统(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基于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宜作为专利案件确定管辖。

39.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深圳市贝纳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40.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在上诉人杭州米欧仪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拓普森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