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中心将于9月2日上午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CTF)上举办“君策论坛: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与优化”。为帮助相关公众了解议题,我们特梳理了议题提出背景、相关典型案例和学者文章,以期启发思考,共话规制良策。
今天,推送CTF2018君策论坛之相关典型案例判决荐读(六):优衣库系列案(Ⅰ)。
优衣库身陷商标泥潭,其原因是该商标侵权案是普通而又特别的商标侵权案件。说它普通,是因为原告明确享有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使用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说它特别,是因为原告是专门以运营注册商标业务的公司,其自身可能并不实际使用商标,为获得赔偿,原告必须提供其实际使用商标的证据比如许可他人使用以及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针对优衣库是否侵犯了指南针公司的商标权,不同的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不构成侵权;二是构成侵权且赔偿经济损失;三是迅销公司停止侵权使用涉案商标但不赔偿经济损失,仅负担案件受理费用;四是构成侵权停止使用涉案商标但不赔偿。[1]
今天推送第一种情况,不构成侵权——部分法院认为指南针公司在庭审中不能明确提供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实物,无法提供产品投入市场的相关证据。且迅销公司使用的“UL”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公众并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2]
以杭州中院为例,法院认定,两原告的“ ”注册商标与被控“
”标识在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该“
”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其识别作用尚未发挥。同时,两原告持有2600多个注册商标,已远超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的数量,其持有商标的目的是意图以高价转让的方式获取巨额转让费,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注册的恶意。在被控侵权商品均来源于迅销中国商贸公司提供的“UNIQLO”“
”“优衣库”商标的背景下,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被告提供的服装与两原告的“
”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故被告使用的“
”标识与两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3]
判决原文如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知初字第26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涌。
原告: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牟晋军、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军、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张费微、周益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南针会展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唯咨询公司)为与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销商贸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迅销商贸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迅销商贸公司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牟晋军、李素,被告迅销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刘一舟,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费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共同诉称:2012年3月14日,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2013年6月21日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号:第10619071号),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使用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该商标由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共有。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网站(www.tmall.com)对外宣传提供100%品质保证商品,店铺均采用商城认证,旗舰店入驻及销售产品相较于一般商户有更严格的审查标准,无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明的品牌不得在旗舰店进行销售。2013年秋,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发现迅销商贸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上开设的"优衣库官方旗舰店"大肆销售标有""商标标识的高级轻型羽绒系列服装,该系列服装上多处突出使用""标识,与涉案商标极其相似,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侵害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3年11月,仅部分侵权产品的月销售额已达人民币1480多万元。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且拒绝披露"优衣库官方旗舰店"实际经营者信息,应与迅销商贸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迅销商贸公司及天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服装;2.迅销商贸公司及天猫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000元;3.迅销商贸公司及天猫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迅销商贸公司辩称:一、迅销商贸公司的超轻羽绒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为"","
"系描述涉案产品具有"超轻"特性的文字而非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系对产品特性的文字说明,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迅销商贸公司已停止使用"
"文字说明,被控侵权事实基础已不存在。二、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从未实际使用"
"商标,迅销商贸公司对超轻型羽绒产品进行"
"文字说明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三、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共申请注册2600余件商标,核准商品/服务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服装及日用品的类别,远超出正常企业对商标的使用需求,大部分是对著名品牌进行模仿或变造而成的商标,且通过"华唯商标转让网"(www.hw-tm.com)的网站公开对外挂牌售卖。其将"注册-转让"商标作为固定获利模式,具有利用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四、在确定商标侵权赔偿责任时,对于未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且权利人无使用意图,仅以商标作为索赔工具的,不予赔偿。本案系典型的以注册商标作为索赔工具而提起的诉讼,依法不应获得任何赔偿。综上,请求驳回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猫公司辩称:一、天猫公司系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仅提供增值电信业务,其行为应当和店铺实际经营者加以区分。天猫公司并未实施或参与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未故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亦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二、天猫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综上,请求驳回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
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权利基础。
2.(2013)粤广海珠第31505号公证书。
3.天猫商城店铺类型及店铺资质(网页截图)。
4.(2014)0198律师函、快递单及快递查询单。
5.(2014)0119协助维权请求函、快递单及快递查询单。
证据2-5,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及天猫公司的侵权事实及部分侵权获利。
6.公证费发票及为维权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票据,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7.产品实物(样品)。
8.(2014)粤广海珠第8861、8862号公证书。
证据7、8,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关于涉案商标产品的使用情况。
9.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与林伟璇签订)、备案通知书及收款通知单。
10.(2014)粤广海珠第8863号《公证书》(与广州瑞逸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及合同终止通知)。
11.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与广州爱琴鸟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
证据9-11,用以证明:涉案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情况,及给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造成的损失。
12.迅销集团及迅销商贸公司网页截屏,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经营模式、店铺数量。
13.(2014)粤广海珠第8622-863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迅销商贸公司2013年新品系列之一,发布时间为2013年10月23日,众多网络媒体对此进行宣传,众多淘宝卖家对此进行销售。
14.(2014)粤广海珠第1876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向商标局申请被控侵权商标的注册被驳回,清楚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及被控侵权商标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事实。
15.优衣库旗舰店服装商品网页截图。
16.ut商标查询。
证据15、16,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将ut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在体恤系列上,故被控侵权商标使用在羽绒服系列上,亦是商标性使用。
17.(2013)粤广海珠第32113号公证书。
18.被控侵权服装实物及购买发票。
19.被控侵权服装宣传册。
证据17-19,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在店铺货架、服装吊牌、收纳袋及宣传册上突出使用被控侵权商标。
对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迅销商贸公司质证认为:
1.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迅销商贸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2.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反而可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没有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
3.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通知到天猫公司,不能证明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事实上天猫公司已尽到回复及删除的义务。
4.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迅销商贸公司并未侵权。
5.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该外套后领处商标有重新装订的痕迹,有使用其他品牌衣服更换商标而成之嫌,不能确认系其真实生产的产品。
6.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8中(2014)粤广海珠第8861号公证书公证对象的网站(www.ul-fashion.com)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而网站所有信息的上传时间均为2014年4月24日,公证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证据8中(2014)粤广海珠第8862号公证书公证对象的网站(www.ulqj.com)于2014年7月8日已变更为与涉案商标完全无关的其他网站,该两网站均有为诉讼专门制作之嫌。
7.对证据9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备案方林伟璇是中唯咨询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故该合同实为关联方之间的协议,有虚假出具之嫌,且涉案商标不具任何知名度,100万/年的许可使用费不合逻辑;对证据9中备案通知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只有打印件;对证据9中收款通知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无法确定是针对本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支付款。
8.对证据10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360万/年的许可使用费不合常理。
9.对证据11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也无法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情况。
10.对证据12-18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11.对证据19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来源无法核实,未进行公证。
对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天猫公司质证认为:
1.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天猫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2.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反而可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没有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
3.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通知到天猫公司,不能证明天猫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事实上天猫公司已尽到回复及删除的义务。
4.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5.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该外套后领处商标有重新装订的痕迹,有使用其他品牌衣服更换商标而成之嫌,不能确认系其真实生产的产品。
6.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8中(2014)粤广海珠第8861号公证书公证对象的网站(www.ul-fashion.com)注册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而网站所有信息的上传时间均为2014年4月24日,公证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证据8中(2014)粤广海珠第8862号公证书公证对象的网站(www.ulqj.com)于2014年7月8日已变更为与涉案商标完全无关的其他网站,该两网站均有为诉讼专门制作之嫌。
7.对证据9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合同备案方林伟璇是中唯咨询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故该合同实为关联方之间的协议,有虚假出具之嫌,且涉案商标不具任何知名度,100万/年的许可使用费不合逻辑;对证据9中备案通知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只有打印件;对证据9中收款通知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系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无法确定是针对本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支付款。
8.对证据10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认为360万/年的许可使用费不合常理。
9.对证据1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合同没有发票等佐证,不能证明已真实履行,更不能证明天猫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10.对证据12-14、17、18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11.对证据15、16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仅是网络打印件。
12.对证据19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来源无法核实,未进行公证。
本院查明:
对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共同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6、17、18,因该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2.证据7、19,本院经审查认为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3.证据8,本院经审查认为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且本案起诉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而该两份公证书的公证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均在本案起诉之后,无法达到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4.证据9,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于2013年6月核准注册,知名度不高,2014年3月签订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约定100万元/年的使用费不合常理;该合同被许可方林伟璇系中唯咨询公司股东,收款通知单显示款项性质为往来款,无法确定系因该合同实际履行而支付的款项;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亦未提交林伟璇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等有关证据加以佐证,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5.证据10,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合同被许可方广州瑞逸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范围及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使用范围完全不同;且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高达30万元/月,对于一个在合同签订前才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言显不合理;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又未提交该合同实际履行或合同被许可方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等有关证据加以佐证;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6.证据11,本院经审查认为,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仅提交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形下,尚不能认定被许可方已将涉案商标实际使用于产品的事实,故该证据不能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7.证据12-14,因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将结合其他有效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8.证据15、16,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迅销商贸公司虽认可真实性,但因其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迅销商贸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回执,用以证明:涉案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迅销商贸公司已提起争议申请,涉案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
2.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
3.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查询页,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至今已申请注册了2600余件商标,该些商标跨度范围极大,其中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
4.指南针会展公司注册商标的转让列表及查询页,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向第三人转让注册商标164件,其申请商标系通过转让方式牟利。
5.网站备案查询页面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页面,用以证明:华唯商标转让网(http://www.hw-tm.com)由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控制。
6.(2013)沪徐证经字第9620、962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华唯商标转让网(http://www.hw-tm.com)实施转让注册商标进行牟利的非法交易。
7.网页截屏,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曾在华唯商标转让网(http://www.hw-tm.com)上公开兜售涉案商标。
8.(2013)沪黄证经字第1454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将迅销商贸公司设定为涉案商标转让对象,并制定了近乎勒索的强行转让计划,本案即为转让未成而实施的恶意索赔诉讼。
9.广州瑞逸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10所涉商标许可授权使用合同无法证明涉案商标实际使用状况。
10.万网域名查询页面,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8所涉网站(www.ul-fashion.com)注册时间晚于本案起诉时间,系为诉讼而专门制作的网站。
11.(2014)沪徐证经字第4458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8所涉网站(www.ulqj.com)在2014年7月8日已变更为与涉案商标完全无关的其他网站,该网站系为诉讼目的专门制作。
12.""文字说明设计理念文案。
13.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对"ultra"、"light"、"down"三个单词的解释。
14.迅销商贸公司生产销售的超轻型羽绒系列产品照片。
证据12-14,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使用""系对产品特性的描述说明,意在表明被控侵权羽绒服产品"超轻"的产品特性。
15.被控侵权网络店铺页面。
16.迅销集团介绍页面。
证据15、16,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所有产品均通过自有实体店或网络专卖店进行销售,这是优衣库品牌所有产品的唯一合法销售渠道。
17.第791494号"uniqlo"商标的中国商标网信息页。
18.第3002206号"uniqlo"商标的中国商标网信息页。
19.第3012401号"优衣库"商标的中国商标网信息页。
20."uniqlo/优衣库"品牌所获荣誉。
21.(2013)商标异字第23489号"优衣库"商标异议裁定书。
22.媒体关于迅销商贸公司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的报道。
证据17-22,用以证明: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优衣库品牌在涉案商标注册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不会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23.律师函,用以证明:涉案商标未经实际使用。
24.优衣库spa经营模式介绍,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特有的经营模式,使消费者在进入店铺时就已经对店内销售产品来源于优衣库品牌有所认知,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对迅销商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共同质证认为:
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涉案商标未被撤销,目前依法有效。
2.对证据2、3、5、6、9-11、2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3.对证据4、7、12、1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系打印件,无法确认真实性。
4.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其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采纳。
5.对证据1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实物还应包含收纳袋、吊牌等物品。
6.对证据15-2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天猫公司对迅销商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对迅销商贸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证据1,虽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待征事实,将结合其他有效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2.证据2、3、5、6、8-11、15-24,因指南针会展公司、中唯咨询公司及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且该些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3.证据4、7、12-14,本院经审查认为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天猫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3号公证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0709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天猫公司作为提供网购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已在《天猫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已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2014)浙杭钱字第219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天猫公司的《淘宝规则》已经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定为违规行为,并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已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4.商标注册证明,用以证明:迅销商贸公司已根据天猫旗舰店要求向天猫公司出具天猫入住需要的文件。
5.天猫公司回复函、面单及妥投证明,用以证明:天猫公司收到指南针会展公司协助维权请求函后检查了涉案商品,对请求函中涉及的链接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并披露了涉案店铺的经营信息,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6.(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8994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已对(2014)0119协助维权请求函中提及的标有""标识的羽绒服链接进行删除,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对天猫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共同质证认为:
1.对证据1、5、6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2.对证据2-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对天猫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迅销商贸公司质证认为:
1.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
2.对证据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删除行为仅是对诉讼的尊重,若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仍会使用。
对天猫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因该些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指南针会展公司、中唯咨询公司及迅销商贸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指南针会展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20日,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展览活动策划、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展具租赁、电脑平面设计、批发和零售贸易。中唯咨询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27日,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林伟璇和黄伟雄,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商标代理、展览策划、商品信息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货物进出口。
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取得第10619071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游泳衣、足球鞋、鞋、童装、帽、袜、服装、皮带、婚纱、领带,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根据商标局查询记录,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还申请注册商标2600余件,该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涉及各个领域。
二、迅销商贸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股东为日本株式会社迅销,经营范围包括服装及其配件、装饰品、鞋、伞、包、眼镜、毛巾的零售、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服务、上述产品的外发生产、与上述产品有关的商业咨询管理业务、以及其他相关配套业务。日本株式会社迅销于1995年取得第791494号"uniqlo"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3年取得第3002206号""、第3012401号"优衣库"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此外,日本株式会社迅销曾于2012年11月3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品第25类:服装等),被商标局予以驳回。
迅销商贸公司采用"spa"(specialretailerofprivatelabelapprael,自有品牌服饰专营商店)经营模式,在中国各地设有大量专营店,该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其羽绒服商品时多处使用"uniqlo"、""、"优衣库"及"
"标识。2003年至2013年,迅销商贸公司曾先后获得"2003上海消费者最喜欢的中外品牌服装"、"中国市场纺织服装产品十佳畅销品牌"、"2009中国最具成长性商业品牌"、"第五届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单位"、"2013年度最佳雇主"等称号,并通过捐赠衣物、设立奖学金、基金会等形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三、2013年11月25日,指南针会展公司申请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根据保全内容制作了(2013)粤广海珠第315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天猫网上的"优衣库官方旗舰店"在店铺名称前使用""商标,该店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系列产品的收纳袋上有""标识。迅销商贸公司认可该店铺系其经营。指南针会展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3000元。
2013年12月2日,指南针会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晓霞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的"高德置地广场"一间带有"uniqlo"字样店铺内购买"女装高级轻型羽绒茄克"一件,并取得电脑小票、销售发票各一张。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公证人员对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拍摄,并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2013)粤广海珠第32113号公证书。该"女装高级轻型羽绒茄克"拉链拉手处挂有的吊牌之一上有""标识,该标识下方有"
"商标,电脑小票上方有"
"商标,收纳袋上有"
"标识。
四、2014年3月,指南针会展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向迅销商贸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迅销商贸公司在"天猫商城"及各地专营店销售的羽绒服使用的""标识侵害了其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迅销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做出合理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故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定应适用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2002年8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本案中,注册号为第10619071号""商标在法律保护期限内,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依法对上述注册商标共同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迅销商贸公司使用""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二、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三、如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的侵权事实成立,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焦点一,迅销商贸公司辩称其使用""标识系对羽绒服产品特性的文字说明,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迅销商贸公司在羽绒服收纳袋、羽绒服吊牌、互联网宣传广告上均有使用"
"标识,图样较大,尤其在羽绒服吊牌上使用的"
"标识较"
"注册商标大许多,已超出对产品特性说明的合理使用范围,具有指示、区别商品的功能;结合迅销商贸公司的股东曾于2012年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用于第25类商品上的事实,也可从侧面反映出迅销商贸公司具有将""作为商标使用的意图。据此,迅销商贸公司在羽绒服收纳袋、吊牌、互联网宣传广告上使用""标识的行为可认定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迅销商贸公司据此提出的抗辩理由并无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认为迅销商贸公司在羽绒服收纳袋、羽绒服吊牌、互联网宣传广告上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因被控侵权商品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主张权益的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同种类商品,故迅销商贸公司使用"
"的行为是否侵害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关键是认定"
"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认为""与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仅线条粗细不同,构成近似商标;迅销商贸公司认为两者差异显著,且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商标近似,不仅要比较相关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构成要素上的近似性,还要考虑该近似性是否达到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程度。
本案中,其一,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所有的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左右两部分之间存在较明显间隙,字体较粗,上端有两条短横线,右下端有一条短竖线;而迅销商贸公司使用"
"标识中的"UL部分系一整体,字体较细,在外观上与"
"注册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其二,迅销商贸公司使用的"
"标识除了"UL"之外,还有"ultra、light、down"三个英文字母竖向排列而成,有明确读音及含义;而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无法确定读音与含义。其三,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方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并无证据证明该商标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迅销商贸公司的股东日本株式会社迅销于1995年取得第791494号"uniqlo"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取得第3002206号"
"、第3012401号"优衣库"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来,经长期有效经营,已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并获得诸多荣誉,故迅销商贸公司主观上不具有攀附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意图。其四,迅销商贸公司在其专营店店招及天猫网的"优衣库官方旗舰店"店铺均突出使用"uniqlo"、"
"、"优衣库"商标进行宣传,经过较大规模的持续性使用,已形成识别商品的显著含义。被控侵权商品均来源于迅销商贸公司提供的"uniqlo"、"
"、"优衣库"商标的背景下,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不会认为"迅销商贸公司提供的服装"与"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所有的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其五,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已实际使用,故涉案商标尚未实际发挥识别作用。其六,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并非服装生产和销售,其持有的多达2600余个注册商标已远远超出正常经营者所需商标数量。并且,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注册第10619071号"
"商标后,并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而是意图以高价转让的方式获取巨额转让费用,主观上具有不正当注册的恶意。鉴此,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不正当意图等因素的基础上,本院认为,迅销商贸公司使用的"
"标识与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故迅销商贸公司使用""的行为不构成对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天猫公司的被诉行为亦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提出的"
"与第10619071号"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诉讼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因指南针会展公司及中唯咨询公司关于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故其以此为由要求迅销商贸公司与天猫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述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800元,由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
审判长李奕
代理审判员徐珺
人民陪审员廖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傅灿军
注:
[1]知产宝:优衣库身陷商标泥潭|指南针公司诉迅销公司商标侵权专题
[2]知产宝:优衣库身陷商标泥潭|指南针公司诉迅销公司商标侵权专题
[3]祝建军:囤积商标牟利的司法规制——优衣库商标侵权案引发的思考